鞭法名词解释:
“鞭”又作“边”或“编”。土木堡的变化简称条法、鞭法和一条法_meitu_7.jpg又称明编法、类编法、通编法、总编法、条鞭均赋法、均地条鞭法等。一般指化繁就简,一个编派的名字。比如粮食不分粮口,总收类解;如果不分户,以丁为准;粮食差异是一体的,都是出于土地;丁不分上下,一体为银;土地不分上下,一体出银,可谓鞭子。
指出后期改革赋役制度的措施。也就是说,总结省、府、州、县的赋役,一个是量地计丁,一个是审编,一个是科征,一个是解运,一个是归田。实施时间因地而异。嘉靖十年(1531)始于江西南赣。嘉靖结束时,庞尚鹏在浙江广泛推广。万历九年(1581)在张居正的主持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鞭法的主要内容:
①赋、役内各自的部分或全部合并,或赋与役全部合并为一个。
②合并后,量地计丁,以田为主,按丁田不同比例计亩征。
③里甲伦派兵役改为逐年编派。
④赋役等折银支付后,由政府聘用或购买。
⑤政府负责征收和解。
鞭法是明代服役制度的一大变化。明初的赋税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赋以土地为物件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物件征收,分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在征收内容上主要是征收实物和劳役,这种赋役制度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当时比较适合,但到明中叶,社会经济发生变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经济在迅速发展,因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管理体系的变化,鞭法应运而生。它将服务部分推向田赋,加强了力役从户丁转向土地的趋势。同时,折扣银制和就业制度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依恋。
此外,由于税收折扣银行征收促进了货币地租和部分农产品商品化的生产,城乡经济更加繁荣。清初承明制,继续实行鞭法。雍正年间在此基础上正式改行摊丁入亩。鞭法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划时代的大事。它承担唐宋两税,下启清时期摊丁入亩,改变了历代赋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从实物主向货币、复杂征收类型向简单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