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修订的《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不文明的乘车行为”今后将成为违法行为,严重者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躺在车厢里吃饭或广告最高可罚款200元
修订后的规定禁止以下十二种影响轨道交通运行秩序、公共场所外观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在轨道交通站、通道、出入口、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摊等。
(二)在车站、火车上吸烟、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垃圾;
(三)擅自在列车和车站、桥梁、通道、出入口等轨道交通建筑物上描绘、涂装、张贴、悬挂物品;
(四)携带宠物、活禽等动物,残疾人携带有识别标志的助残犬、导盲犬除外;
(五)携带外观尖锐等易损坏他人的物品或有严重异味、易污染设施的物品;
(六)在车站或列车内使用滑板、滑轮鞋、平衡车、自行车等。
(7)靠侧板逆行运行自动扶梯;
(八)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内躺卧、踩踏座椅、乞讨、大声喧哗或吵闹、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擅自表演歌舞;
(九)在火车上吃饭;
(十)擅自在车站、列车内销售、销售产品或者服务;
(十一)携带重量、长度、体积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乘车;
(十二)影响轨道交通运行秩序、公共场所外观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根据处罚规定,有第一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有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拒绝乘车;已经乘车的,责令下车,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管理方面,新规定
乘客应持有有效的乘车凭证,不得使用无效、伪造、变更的乘车凭证,不得冒用他人的乘车凭证。
乘客应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检查乘车凭证。
冒用他人驾驶证或者使用伪造、变更驾驶证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处线网最高单程票价五至十倍,违反公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阻挡车门或者关闭站台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本条例增加了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类型,将被禁止“关闭车门或关闭站台门”“风筝、气球等漂浮物体和无人机在地面或高架线两侧100米内升放”明确禁止列为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此外,禁止的行为包括:攀爬或越过墙壁、栏杆、门、站台门、机车等,擅自操作带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情况下使用应急或安全装置。有这些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该条例还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检查设施,并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接受检查。拒绝检查的,不得进入车站,强行进入车站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通过安全背景审查,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才能上岗
《条例》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适合其岗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列车驾驶、行车调度、值班、信号、通信等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安全背景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记者陈倩实习生张欣然)
来源:楚天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