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北区交警部门近日处罚司机因快速通过积水路段、溅湿路人等事件被罚款200元。
9月14日下午,一身白衣的石女士在公交车站等车,一辆红色轿车疾驰而过,掀起了大约2米高的车“水帘”,石女士没有时间逃跑,从头到脚都淋湿了。她立即报警,交警转移了附近的公共视频,找到了司机李。
24岁的李说,事发时肚子不舒服,想找个厕所。他原本在中间车道,但前面的速度太慢,所以他从右边超车。他承认当时速度是60码或70码,通过站台时溅起了很多水花,但他说他没有看到任何人,否则他会减速。由于李驾车经过水路段未低速通过,交警部门罚款20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机动车经过水路或者桥梁时,应当停车检查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司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200元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