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演艺经纪活动,促进经纪人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建设,保护演艺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演艺行业协会演员经纪委员会制定了《高级演艺经纪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2020年10月10日通过演员经纪委员会申请高级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相关人员。
本管理办法所称表演经纪人,是指从事表演组织、制作、营销、表演中介、代理、纪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的员工。
《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指出,高级演出经纪人不得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或者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表演经纪资格证书;不得伪造合同、演员授权等与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杜绝虚假宣传经纪的表演项目或业务;不得组织演员欺骗观众或者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持证人有上述行为,经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核实、处罚的,演员经纪委员会将向中国表演行业协会报告,由中国表演行业协会根据处罚结果取消表演经纪证书,五年内不得取得表演经纪资格证书或者永久不得重新申请。
高级演出经纪人持证期间,应实行年度备案制度,持证人员应每年度向演员经纪人委员会提交年度业务备案报告;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演员经纪人委员会组织的业务交流活动;积极参加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及演员经纪人委员会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持有人违反上述规定,连续两年无故不提交业务备案、不参加业务交流活动或公益活动的,演员经纪人委员会将向中国表演行业协会报告,取消其高级表演经纪人资格,其证书降级为有效期为5年的表演经纪人资格证书。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持证人因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而被投诉举报的,应当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和行为对行业的影响,降级或者取消经纪人资格证书,五年内不得重新考试。
此外,演员经纪人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表演行业协会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