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剧披露他人号码侵权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报道,一部网络热播剧公开使用黄实名购买的手机号码,导致黄经常受到陌生电话和微信朋友验证通知的侵害。黄以该剧制片人A公司和B公司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不当披露,导致黄的私生活和平受到侵害,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制片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对黄隐私权的侵犯。
A公司辩称,涉案手机号码由剧组授权人员在拍摄过程中购买,并由剧组合法使用。无侵权事实,无侵权故意,主观无过错。 2019 年 11 月 8 在发现该剧第八集出现了手机号码后,公司立即模糊了相关图片 2019 年 11 月 10 每天将处理后的视频资料传递给视频平台方,当天完成替换,主观上无过错。黄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网络剧中的手机号码与其隐私侵权有关,更不用说扰乱其正常生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要求法院驳回黄的诉讼请求。
B该公司辩称,其非网络剧的制片人只是该剧的制片人,没有参与制作过程,也没有义务审查和监督视频内容。
经审理,法院认定,根据案件证据,从使用和披露涉案手机号码的方式和范围来看,黄的私人生活和平显然有被陌生网民侵犯的危险。事实上,黄某在这个号码公开后接到了几个陌生的电话和微信好友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黄的和平状态明显被侵犯的风险,还是网民的实际侵犯,都是由于网络剧公开了手机号码,号码设置为剧中的角色,激发了网民的好奇心。因此,被起诉行为不可避免地与黄遭受的损害后果有关,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涉案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不当披露,导致黄的私生活和平受到侵犯,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制片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对黄隐私权的侵犯。
对此,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和B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3000 元和律师费 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