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东方教室奸杀案”在受害者母亲索赔175万元之前,民事诉讼将第二次开庭
6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新东方教室奸杀案”受害人母亲李杰得知,该案的第二次民事诉讼将于6月18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南口法院开庭。
去年10月,李杰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书,要求法院命令被告王和他的母亲承担超过175万元的死亡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丧葬费。随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首次开庭。由于被告律师提出增加第三名被告,案件只进行了程序审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此前报道 >>> “新东方教室奸杀案”民事诉讼开庭 死者母亲:被告称学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传票
6月12日,李杰告诉《红星新闻》,他们的要求与以前基本相同,只是因为时间有点长,劳动力损失、精神损失等相关费用会有一些变化,具体律师会计知道。
2016年5月19日晚,李杰16岁的女儿姚在北京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失去联系。第二天早上,姚的尸体在学校教学楼601教室被发现;同一天,姚的同学——17岁的王自首。据王说,19日21点左右,在教室强行与姚发生关系后,他会告诉家长和老师他的脖子窒息而死。
2017年6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故意杀人强奸,判处无期徒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随后,王拒绝接受并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李杰提供民事起诉,刑事审判,原告李杰不想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因为不想衡量女儿的生命,只是想让被告得到应有的惩罚,法庭明确表示,刑事审判后,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批准。
刑事审判后,李洁“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民事起诉书》要求法院命令两名被告——王和母亲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差旅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752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