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名高三学生将一名宿舍同学“丑照”发送到班级微信群。“丑照”曝光后,学生最终被诊断为抑郁症,几乎想自杀,然后起诉发照片的学生。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裁定发照的学生对损害后果承担50%的责任。
小乐和小雨(都是笔名)是一名中学三年级学生,他们仍然是同一宿舍的室友。2019年2月的一天,小雨用手机将穿校服躺在床上照镜子的照片发送到班级微信组。小乐发现后,认为小雨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要求小雨撤回,但由于撤回时间过长,小雨未能撤回。
同年3月初,小乐因头晕去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抑郁症。同日,小乐服用安定自杀,幸好被家人老师及时送往医院治疗。两天后,小乐去了另一家医院接受治疗。病历显示,患者在同一宿舍的同学在班级群中发布了她的私人照片,受到了极大的打击,称同学们发布了她“丑陋的照片”,很多人嘲笑她,从此自卑消极。小乐在当地就诊,诊断抑郁症。随后两个月时间里,小乐又先后两次到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重度抑郁发作。住院期间,小雨发短信向小乐道歉。
在此期间,小乐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女儿被同学欺负。经司法鉴定,小乐右前臂三处划伤为自己所做,损伤程度未达到轻伤。
由于双方矛盾尚未解决,小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交通费用、工作延误费用、后续治疗费用、营养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9万元以上,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那么,小雨偷拍小乐的照片并发给班级微信群是否构成侵权?小雨应该对小乐抑郁症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吗?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小乐的病历,在医院治疗时,病历表明“过去的抑郁史”,可以确认小乐有抑郁症史。其次,在相处的过程中,小雨的各种行为刺激和触发了小乐抑郁症的发作,小雨没有及时向小乐道歉。小乐的心理抑郁症没有及时释放。小雨对小乐的严重抑郁症发作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小乐抑郁症发作,身体状况原因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小雨应赔偿小乐医疗费用、交通费用的30%,共计3540.1元;驳回小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结束后,小乐拒绝接受,并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中,小乐向法院提交了《初步诊断病历记录》和《检查申请表》,以证明其没有家族史和过去史。
二审期间,小雨明确同意赔偿小乐1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雨应赔偿50%的医疗费用、交通费用和3000元的精神慰藉,共计8900.17元。由于小雨在二审诉讼中明确同意赔偿1万元,这是他的真实意愿,因此判决小雨应向小乐支付1万元的赔偿金;驳回小乐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黄松表示,本案侵权纠纷主要是小雨偷拍小乐照片并公开引起的。作为一名成年人,小雨用手机拍摄小乐躺在床上照镜子的照片,并将其发送到班级微信群。这是一种拍摄和披露他人私人活动的行为,侵犯了小乐的隐私权。根据相关病历,很难确定小乐有抑郁症史。小雨的偷拍行为与小乐抑郁症发作的损害事实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由于抑郁症的病因复杂,遗传因素、神经生化因素、环境因素和人格因素可能会影响疾病的发生。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到小乐在涉案事件发生后情绪低落,逐渐生病,该事件对发病有一定的诱发作用。结合影响范围、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小雨对小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小雨在二审诉讼中明确同意赔偿1万元,法院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