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条例》,并征求公众意见。根据草案,直播营销人员或直播室经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16岁;不得虚构或篡改关注、浏览、拇指、交易量等数据流量欺诈等。全文如下:
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加强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直播营销行业的有序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导向,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道德,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网络生态。
第四条 国家网络信息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的监督管理。
地方网络信息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直播营销平台
第五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法办理备案手续,进行安全评估,并向当地市级以上网络信息部门和公安机关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第六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建立健全账户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准则、未成年人保护、用户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信用评估、数据安全等机制。
直播营销平台应配备适合服务规模的直播内容管理专业人员,具备维护互联网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七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则、平台公约。
直播营销平台应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和直播室运营商签订协议,规范直播营销人员的招聘、培训和管理流程,明确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的制作、发布和审核责任。
直播营销平台应制定直播营销目录,设置禁止生产、销售、网上交易、商业推广、不适合直播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第八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根据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直播室运营商。
直播营销平台应建立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的动态验证机制,在直播前对所有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验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提供直播服务。
第九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加强对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的服务管理,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防范和制止违法广告、价格欺诈等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以显着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
直播营销平台应根据直播室运营商账户的信用评估、关注和点击量、营销金额等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体系,采取安排专人实时检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
第十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加强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的在线和使用管理。利用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虚拟现实等技术展示的虚拟形象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的,应显著识别,确保信息内容的安全。
第十一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直播营销平台应在信息显示前提示不适合未成年人参与的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
第十二条 现场营销平台应建立现场运营商账户信用评价管理体系,以用户评价、投诉报告、平台处理、监管部门通知等信息为信用评价指标,根据信用状况确定服务范围和功能,并公布现场运营商账户信用状况。
直播营销平台应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暂停发布、注销账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直播室运营商账户。
现场营销平台应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的现场营销人员和因违法犯罪或破坏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
第十三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期限,及时处理公众对违法信息和营销行为的投诉举报。
当用户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相关的直播营销平台应积极协助用户维护合法权益,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其他支持。
第十四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记录和保存直播内容,保存时间不少于60天,并提供直播内容回顾功能;直播内容中的商品、服务信息和交易信息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 直播间运营商和直播营销人员
第十五条 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经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经营者的未成年人,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 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的直播室运营商和直播营销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秩序和良好习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
(二)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三)虚构或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有违法违规或者高风险行为的,仍然为他们推广引流;
(五)侮辱、诽谤、骚扰、诽谤、辱骂、恐吓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六)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违反社会公德,诱导未成年人不良习惯;
(七)涉嫌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管制品;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他人和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地方从事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
直播室运营商和直播营销人员应加强直播室管理。下列关键环节的设置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违法、不良信息,不得误导用户:
(一)直播间运营商账号名称、头像、简介;
(二)直播间标题、封面;
(三)直播间布景;
(四)直播营销人员着装、形象;
(5)其他容易引起用户关注的关键环节。
第十八条 直播室运营商和直播营销人员应根据平台服务协议实时管理语音视频连接、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但不得通过删除和屏蔽相关不利评价来欺骗和误导用户。
直播室经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合作进行直播营销信息内容内容的,应当共同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使用他人肖像作为虚拟形象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的直播室运营商和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不得以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权。上述规定适用于保护自然人声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网络信息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教育培训、联合检查执法等工作机制,共同开展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监督管理。
各级网络信息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平台履行主要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进行专项监督。现场营销平台应配合网络信息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调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网络信息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是指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等形式向公众推广商品或服务的活动。通过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
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种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
直播室运营商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室,从事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
直播营销人员是指直接向公众介绍、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息内容服务的专门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网信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