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澎湃新闻
(原标题:24年前河南高院决定再审一起谋杀案:申诉人已被判处22年监禁)
在河南周口宣判杀人案之前,检察院和一审法院先后“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返回案件需要补充调查或证据,但没有新的证据补充两次返回。被告、周口太康县村民谢哲海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服刑22年零4个月后,谢哲海于2018年9月走出高墙,仍坚持抱怨。2020年11月17日,澎湃新闻从谢哲海上诉律师屈振红处获悉,当天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再审决定书。
根据再审决定,河南省高等法院已于9月22日决定对谢哲海案组成另一个合议庭进行再审。河南省高等法院认为,原审认定谢哲海因强奸他人而死亡的证据不真实、不足,符合再审条件。
女青年在深夜遭袭身亡,同村村民被指控凶手无期徒刑
据此前媒体报道,1996年5月,25岁的谢哲海卷入一起谋杀案。
当年5月30日晚,周口市一名年轻女子王在回家的路上被拦截,被凶器击中,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根据案卷数据,太康县公安局刑侦三队民警将调查范围限制在熟悉现场环境、当晚在剧场附近活动、16至30岁的年轻人身上,并将筛选出的18名年轻人集中在大营子村学校进行调查。
谢哲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调查人员逐一询问了18人,甚至要求他们互相识别,并表示怀疑。几天后,包括谢哲海在内的几个关键嫌疑人被转移到乡镇派出所进行审讯。
通过进一步调查,公安机关认为谢哲海涉嫌重大犯罪,因为他的陈述与许多证人的证词发生冲突,因此对他进行了突审。“强大的政治攻势”下面,谢哲海解释了犯罪过程。
根据澎湃新闻获得的案卷资料,当时警方认定,1996年5月30日,谢哲海去大营子村的熟人王某升家喝酒。晚上,他醒来后和其他人一起去剧院看戏。戏还没结束,谢哲海便提前离场,回到王某升家。此后,他再次离开王某升家,拿走了附近村民家压井上的铁井杆,埋伏在路上。当晚12点左右,受害者王某路过,谢哲海拦住他走路欲行不轨,遭到反抗后恼羞成怒,当场将王某打晕致死。
2000年2月29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周口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谢哲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判处受害人丧葬费和医疗费,共计6155.6元。判决结束后,谢哲海拒绝接受,并提出了上诉。2000年6月2日,河南省高等法院作出二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院法院已退回案件,律师:没有客观证据证明杀人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审判决前,太康县检察院和周口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此案进行了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为由退回。
1996年6月25日,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部门进行补充调查,并在退回意见中注明,一是检查谢哲海衣服上的血迹,二是获取新的证据。
澎湃新闻注意到,案卷数据显示,警方在破案时认定谢哲海的衣服是白衬衫。然而,当谢哲海接受警方的询问和讯问时,他首先对白衬衫一无所知,然后改名“有血,是个白褂子”,并在后期供述中反复提及“还沾了血”的细节。
然而,警方几次没有找到某些案件的关键证据。案发当天,两名与谢哲海喝酒的村民告诉媒体,谢当天穿了一件外套,没有看到白衬衫。
检察院退回补充调查后,太康县警方于1996年9月4日出具证明,谢哲海拘留期间穿的裤子是犯罪时穿的裤子,但上面没有发现血迹。但警方没有解释白衬衫的下落,也没有新的证据。
类似的情况后来又发生了。根据判决文件,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周口分公司当时对此案提起公诉。周口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也认为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退还检察院补充证据。之后,检察机关再次移送法院,无需补充任何新证据。法院于1999年12月26日公开审理此案,并根据原证据作出有罪判决。
屈振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谢哲海口的供词外,没有客观证据证明他实施了杀人行为,他的有罪供词不稳定,犯罪细节的陈述也不一致。
此外,物证清单中没有关于谢哲海血迹、脚印、指纹等生物痕迹的描述,判决中确定了凶器——压井杆上的血迹只与死者的血型相同,不排除是否来自他人的可能性。
服刑22年后,河南高院决定再审
入狱后,谢哲海坚持不认罪。服刑期间,他的服刑地点由河南商丘豫东监狱转至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2018年9月,谢哲海被释放。
出狱后,谢哲海去北京和浙江工作,业余时间有忘记在业余时间为自己哭泣。2019年2月,他向河南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但当年8月被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屈振红告诉澎湃新闻,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上诉。11月17日,屈振红收到河南省高等法院于9月22日作出的再审决定。
根据决定,谢哲海在上诉被驳回后仍然拒绝接受。“被刑讯逼供诱供,证人诬陷,无杀人”以继续上诉为由。
经审查,河南省高等法院认为,原审认定强奸他人的证据不真实、不足,符合再审条件。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一款的规定,河南省高等法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原判决在再审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