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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6起典型案件,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统一司法标准,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辩护制度的指导意见》,为促进严格执法提供有效指导。6起典型的正当防卫不捕不诉案件,包括“安徽省杉阳县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
2018年9月23日晚,安徽省杉阳县男子徐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经过徐祠组农田时,遇到刚刚完成农药回家的女子周某某,于是趁周围没人的机会下车,将周某某推倒在稻田里,意图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周某某用手抓挠,努力反抗,抓伤徐某某的头部和脸部,在纠缠和反抗的过程中,用药水箱上连接的软管包裹徐某某的颈部。徐某某被勒死后暂停侵权并站起来。为了防止他继续强奸自己,周某某一直站在徐某身后,拖着软管控制自己的行动。
他们在稻田、山脊和徐驾驶的三轮车上对峙。在此期间,徐声称愿意停止侵权,并将周送回家,但没有进一步的实际行动;当周大声呼救时,远处一家养鸡场的经营者邹听到了声音,走出宿舍,用前灯照亮了犯罪现场,但没有靠近检查。此外,没有其他人注意或靠近犯罪现场。
两人对抗近两个小时后,徐下车,上半身靠近马车坐在山脊上,周也抓住软管下车继续控制徐的行动,徐提出软管太紧,要求周放松软管,周放松软管,徐抓住机会用手推,咬牙想摆脱软管。周某担心徐某挣脱软管后会继续侵犯自己,于是用嘴咬了徐某的手指和手背,用力向后拉软管和徐某的后衣领。过了一会儿,徐的身体突然向前倾斜,躺在山脊上。周认为他可能假装死了,仍然用力拉软管几分钟。后来,他看到徐的身体不动,也不说话,所以他拿着塑料桶离开了现场。第二天早上,周某某在村干王某某的陪同下到现场检查,发现徐某某已死亡,于是电话报警,自动自首。经鉴定,徐某某因勒颈致窒息死亡。
经审查,杉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周的行为可能属于正当防卫,因此决定取保候审,重点关注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返还补充调查和加强证据。根据法院检察委员会的研究,周某对正在实施强奸的徐某采取防卫行为,导致非法侵权人徐某死亡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他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2019年6月25日,他决定不起诉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