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日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单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方法的公告
2020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宣布
为进一步支持稳定就业、保障就业、促进消费,帮助建立新的发展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进一步简单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方法公告如下:
1、对于上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每月在同一单位预扣工资、工资所得税、年工资、工资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自1月起直接按年度6万元扣除本年度工资和工资所得税。也就是说,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个人所得税暂不预扣;个人所得税在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月份和后续月份预扣。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对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去年月均申报,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二、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2月4日
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单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释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单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方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释如下:
为什么要发布《公告》?
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后,为了使大多数纳税人在预扣环节尽可能准确地预缴税款,提前享受改革红利,参照国际惯例,对居民个人工资收入采用累计预扣法预扣个人所得税。这样大部分仅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预缴税款与全年应纳税款一致,次年就不用再进行汇算清缴,办税负担得以有效减轻。从新税制实施第一年的情况来看,这一预扣预缴制度安排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在预缴阶段充分享受改革红利,不需要办理最终结算。然而,也发现一些固定的纳税人从一个地方工资,年收入低于6万元,虽然年度会计不需要纳税,但由于月收入波动或高低,年中不能判断年收入和一个或几个月预扣税,年底仍需要申请退税。
对此,考虑到新税制实施有一个完整的纳税周期,纳税人在实施新税制后也有年收入纳税数据。对于工作稳定、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群体,在享受原税改红利的基础上,可以优化预扣税方式,进一步减轻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考虑到纳税人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和财政收入稳定性,发布了公告,有助于更好地支持稳定就业、就业和消费,建立新的发展模式。
第二,公告优化了哪些纳税人的预扣方式?
本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方式:
首先,上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每月在同一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年薪收入不超过6万元。具体来说,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在同一单位工作,预扣申报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累计工资收入(包括年度一次性奖金等工资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和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工作并获得工资和薪金收入。
二是保险营销人员、证券经纪人等居民个人所得税按累计预扣法预扣。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月至12月在同一单位报酬,按累计预扣法申报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月至12月累计劳动报酬(不扣除任何费用和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自1月起,本纳税年度仍按累计预扣法获得劳动报酬。
小李从2020年到2021年都是A单位员工。A2020年1月至12月,单位每月为小李办理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假设小李2020年工资总收入5.4万元,本公告可适用于2021年。
【例】2020年3月至12月,小赵在B单位工作,年薪5.4万元。假设小赵2021年还在B单位工作,本公告不适用,因为他去年并不全部在B单位工作。
三、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式是什么?
对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扣缴本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自1月起直接扣除6万元。也就是说,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需要预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月份和后续月份预扣。同时,根据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仍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办理全额扣缴申报。
【例】小张是A单位的员工。2020年1月至12月,他在A单位获得了5万元的工资和工资。该单位于2020年1月至12月所有个人所得税。2021年,A单位1月发工资1万元,2-12月每月发工资4万元。在不考虑“三险一金”按照原预扣预缴方式,小张1月份需要预缴个人所得税(1万-5000)×3%=150元,其他月份不需要提前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会计,由于年收入不足6万元,可退税15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式后,小张可直接从1月起扣除年累计扣除费用6万元,无需预缴税款,年底无需办理最终结算。
【例】小周为A单位员工,2020年1月至12月在A单位领取5万元工资,2020年1月至12月办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每月支付8000元工资,个人按国家标准支付“三险一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扣除的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式,小周每月需缴纳30元个人所得税。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付方式后,1-7月,周晓因累计收入(8万×7个月=56000元)不足6万元,无需纳税;自8月以来,小张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每月预扣的税款计算如下:
8月份预扣预缴税款=(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今年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可在双方确认前按照原扣缴方法计算和预缴个人所得税。
【例】在上一个例子中,假设A单位预计2021年全年支付9.6万元的工资,可以在2021年1月支付工资前后按原预扣方式每月申报30元的税款。
四、公告发布后,扣缴义务人应如何操作?
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并预扣本年度1月份个人所得税时,系统会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自动汇总并提示可能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对、确认后,即可按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采用纸质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判断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然后按照本公告执行当年1月起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应纳税人的备注栏“去年月均申报,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
五、公告的实施时间是什么?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