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日经济新闻
据辽宁省政府网站近日报道,《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近日正式发布,以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其安全健康。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就业)合同时,不得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婚姻、分娩等内容;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资,限制晋升、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终止劳动(就业)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对月经期间的女职工给予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月经禁忌劳动;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小时至少安排10分钟休息;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严重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的,给予1-2天的适当休息。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劳动;劳动时间内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能适应原岗位的,减少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可适应的岗位。
怀孕不满3个月,妊娠反应严重,或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每日劳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
女职工享受98日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满后,经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岁,哺乳期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办法》,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安排。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至少每两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或者工会、妇女组织提出投诉和报告。收到投诉和报告的部门和组织将依法及时调查或者转移有权处理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