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董某明破坏交通设施案在列(河北董某明破坏交通安全设施罪)

2022-10-14 22:24:23 作者:拉链夹到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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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5起典型的井盖犯罪案件,指导国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井盖犯罪,有效维护人民“脚底下的安全”。其中,河北董某明破坏交通设施案在列。

图片:视觉中国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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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2月11日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在河北省保定市来水县某村。

2019年4月、5月左右,被告董驾驶电动三轮车,多次到河北省来水县太行路盗窃100多个下水道井盖和雨水格栅,然后将盗窃井盖和雨水格栅卖给来水县来水镇南王庄村、北郭村、来阳南路等废物收购站。

【诉讼及履职过程】

河北省来水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侦查,5月14日拘留犯罪嫌疑人董某明。11月13日,来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董。2020年1月13日,公安机关以董某明涉嫌盗窃罪移送来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此期间,调查机关补充调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年4月26日,来水县人民检察院改变案件定性,依法起诉被告董某明涉嫌破坏交通设施。被告董某明自愿认罪认罚。同年7月21日,来水县人民法院判处董某明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董某明多次盗窃社会机动车通行道上的井盖。该路段交通流量大,速度快。他的行为足以造成汽车和电动汽车的倾覆和破坏。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井盖有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检察机关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盗窃罪,改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确保办案效果。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如何定罪处罚有不同的认识,有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有的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有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井盖有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印发后,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依法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有效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发挥惩罚、教育和预防作用。

湘湘晨报综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道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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