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云生是上海某物业公司的员工。
2020年1月6日,陆云生因父亲生病向主管提交请假单,然后回到家乡。请假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第二天,陆云生因为公司没有允许离开而返回。在路上,他得知父亲去世后,又回家处理葬礼。
2020年1月14日,陆云生回到上海,第二天开始工作。
根据《考勤管理细则》,员工休假一天由主管领导批准,行政部门(办公室)连续两天批准,公司总裁(总经理)连续三天(含三天)批准;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依法不支付经济补偿。陆云生签字确认并学习了上述文件。
2020年1月31日,公司向陆云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陆云生同志,您于2020年1月5日向公司提出1月6日至1月13日的事假申请。根据《公司考勤管理细则》的规定,请事假连续三天以上的,应当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但未经批准,自1月6日起离职回安徽老家,直至1月15日才返岗,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视为旷工。即使扣除3天的丧假,您的旷工天数也已达到累计3天以上(含3天)的标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有鉴于此,公司现通知您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您在公司最后工作日为1月30日,双方劳动关系自1月31日起终止。
2020年3月27日,陆云生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04年、069年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06元。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支付75元、269元的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04元。
公司拒绝接受,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公司无视事件背景原因,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就业管理,显然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具有独特的人身依赖性和从属性。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有权管理劳动者,有权惩罚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行为。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当遵循合理、限制、善意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是最严厉的处罚措施,用人单位应当特别谨慎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陆云生因父亲去世回到家乡办葬礼,这不仅是为了处理突发的家庭事务,也是为了孝顺,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习俗。作为用人单位,公司应给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宽容。陆云生主张父亲于2020年1月7日去世,于1月12日火葬,并提供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虽然公司不承认,但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一审法院接受了。因此,1月6日至1月13日,陆云生请求的事假性质在1月7日后发生变化,转化为事假丧假并存。扣除三天丧假,陆云生实际上只请了两天事假。考虑到陆云生的家乡在其他地方,路上的时间也很长,陆云生请了两天事假,这是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予批准,显然不尽人情,也有设立违事假制度的目的。
1月14日不在休假期间,陆云生未按时返回岗位,可认定为旷工,但公司未经批准休假2天,1月14日旷工3天终止劳动合同,无视事件背景,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劳动管理,明显不当。
此外,由于父亲病情危险,陆云生于1月6日上午提交了事假申请,并完成了请假手续。公司主管和社区物业经理已签署了请假申请,但直到当天下午才将陆云生的请假申请提交集团公司审批,并于次日通知陆云生请假未获批准。因此,陆云生1月6日的缺勤是由于公司未能及时行使审批权造成的,不应视为无故旷工。陆云生缺勤期间,涉及6个出勤日。扣除3天丧假后,陆云生实际上只旷工2天,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因此,无论从什么角度考虑,公司都构成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经核算,陆云生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197.5元。一审法院结合陆云生的工作年限,计算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裁决金额在一审法院核算范围内,陆云生未提起诉讼,视为认可,一审法院确认。因此,公司应支付陆云生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75元赔偿金和269元赔偿金.04元。
公司拒绝接受,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回老家为父亲办葬礼是可以理解的,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习俗。公司也要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和同理心对待。
二审法院认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有义务自觉维护用人单位的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也应善意、宽容、合理。
在本案中,公司以陆云生旷工天数超过三天(含三天)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公司是否违法终止,应当审查陆云生是否有公司主张的相应违纪行为。
在这方面,法院认为,根据案件证据和查明事实,陆云生在2020年1月6日至14日工作,请假日期为1月6日至13日,出勤日期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
首先,2020年1月6日至13日,陆云生于1月6日上午提交请假手续,上级主管李健、吴辉签字同意。但领导迟到下午才报集团公司审批,第二天才告知陆云生未获批准。因此,一审认定陆云生1月6日缺勤是公司未能及时行使审批权造成的,不应认定为旷工。
1月7日,陆云生因公司未的路上得知父亲去世后,回家办理葬礼。到目前为止,事假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化为丧假并存。扣除三天丧假后,陆云生的实际事假天数为2天。至于这两天的事假是否应该批准,纵观这种情况,陆云生请假是有原因的。他回到家乡为父亲办葬礼,这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习俗。公司也要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和同理心对待。
至于公司对陆云生父亲的死亡和火葬时间有异议,法院认为,包括陆云生家乡安徽在内的中国农村仍有丧葬习俗,相关村委会证明陆云生父亲从死亡到火葬时间仍在合理范围内,尊重民俗,同情员工的具体困难和不幸也是雇主的意义,所以法院不采纳公司的主张。
其次,至于2020年1月14日,该日不在陆云生请假期间,公司认定该日为旷工,无不当。
综上所述,陆云生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非法终止。一审法院认定陆云生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正确,法院不再重复。一审认定公司应支付陆云生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正确,法院维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系化名)
(原标题:因父亲去世请假8天未获批准,强行休假是旷工吗?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