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广网
近日,网传一段“安徽一中学生被扇耳光64次后晕倒”视频引起了人们的关注。1月22日,安徽省明光市委宣传部发布通知,学校校长已被免职,责任教师已被停课,教育体育局已安排心理咨询教师对相关学生进行心理咨询。
网传“安徽一中学生被扇耳光64次后晕倒”视频截图(图片来自视频截图)
当地教育体育局开展全市调查
视频中,一个女孩不停地上厕所“求饶”,然而,她仍然被另外两个女孩抓住扇耳光和打耳光,这与持续的虐待混合在一起。在几分钟的视频中,受害者被殴打和责骂,最终晕倒在地。
针对此事,安徽省明光市委宣传部官方微博于1月22日晚发布通知。经调查,视频中人员未成年,公安机关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明光市教育体育局免职,责任教师停课,安排心理咨询教师对相关学生进行心理咨询。下一步,明光市教育体育局将根据调查情况认真处理学校相关负责人,全面调查全市所有学校,坚决杜绝类似情况。
“校园暴力”如何界定法律责任?
该事件在网上引起热议,有网友表示,“因为是未成年人,不能逃避责任,做坏事要付出代价。”也有网友表示,“请严惩打人!”
“校园暴力”该如何“严惩”?如何界定法律责任?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宝莲告诉中央广播网络记者,校园暴力受害者,伤害经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不符合故意伤害刑事备案标准,公安机关可以依照《公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
能否追究校园暴力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要求受害人的伤害鉴定结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侵权人也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16岁以下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14岁以下的人应当对8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12岁以下的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亡、特别残忍、严重残疾,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不满以下不受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项矫正教育。
与此同时,李宝莲表示,受害人因校园暴力而遭受人身伤害,无论侵权人是承担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不能免除民事侵权责任的赔偿,受害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一百八十八条等有关法律向侵权人及其监护人提出民事赔偿。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百零一条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受害人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教育部将从法律层面建立校园欺凌防控机制
近年来,一些校园欺凌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记者梳理了公共信息,发现2021年1月初,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某校园发生校园暴力事件。三个女孩强迫下铺的学生抽电子烟。被拒绝后,她扇了下铺女孩30多次耳光。
2020年5月,南通市小海中学15岁的盛某与14岁的同学范某发生冲突,后来被范某和社会人员蔡某殴打致死。
针对此类问题,2021年1月19日,教育部发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423号提案答复函》(以下简称《答复函》),答复《关于大力防治校园欺凌和学生欺凌的提案》。记者从教育部官方网站的回复中了解到,教育部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促进校园欺凌防治机制的建立。目前,学生欺凌防治相关内容已纳入这两项法律修订草案。
专家:需要形成完整的干预管理体系
针对“校园欺凌”西南大学教育系教授王牧华周四告诉中央广播电视台,学校欺凌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引起了教育领域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小学欺凌发病率高,身体欺凌最常见。由于学校欺凌的隐蔽性、原因的复杂性、干预过程没有完全联系,干预各方没有完全密切合作,学校欺凌仍时有发生,性质越来越差。面对未成年人阶段的学校欺凌问题,尤其要慎重把握和对待。”
王牧华说,学校文化对学校欺凌的发生有根本影响,学校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至关重要。因此需要建立“零容忍”学校管理文化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干预管理体系。其中包括最早的预警,鼓励周围的学生及时向教师和管理人员报告,在事件发生时进行适当的处理,以及对欺负人和欺负人的心理干预。
“良好的师生关系是防止学校欺凌的关键。”王牧华表示,要塑造追求卓越的教师文化,加强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开展教师培训项目。
“亲密的同伴关系是减少学校欺凌的支点。”王牧华表示,创造健康向上的课堂环境是有效干预的重点。例如,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丰富的课堂活动,制定明确的反欺凌规则,注意学生之间的个体差异,注意他们的心理健康,从而引导学生建立健全的个性。
“此外,还可以通过家校合作共同预防和干预,借助教师的中介沟通,实现家校对话协商,为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创造高质量的教育生态环境。”王牧华说。
(来源: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