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教育部官网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2021年4月23日公开征求意见。
本文指出,本规定分为一般规则、保护类别、保护制度、特殊保护、保护机制、支持监督、责任处理、附件等8章,共58条。本规定对学生的信息保护、防止欺凌和性侵犯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学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入学情况,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
该规定明确规定,学校不得组织或安排学生从事救援或商业活动,不得安排学生参与有毒、有害的危险工作和其他不适合学生的活动。学校不得披露学生的个人考试成绩和排名,不得宣传学生的入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援助等工作中,不得披露学生的个人和家庭隐私。学校收集学生家长收集学生的个人信息,并对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和保密义务,不得隐弃、非法删除、披露、传播、销售。
此外,除了需要维护正常的教育和教学秩序外,学校不得对学生的言行设置不必要的限制。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说、开除、变相开除学生的方式剥夺学生的教育权利。转入特殊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生身份;转学的学生不得拒绝接受。
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学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也不得限制学生在课离开教室。
学校因管理需要暂扣学生物品的,应当在影响消除后返还学生或者其家长。暂扣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当通知家长。暂扣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学期。
学校处罚学生应当设定期限。处罚终止后,学生将获得表彰、奖励和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罚的影响。
学校应建立防欺凌、防性侵制度,禁止教职工爱上学生
本规定还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实施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治、预防性侵犯、性骚扰等工作制度,建立学生欺凌、性侵犯、性骚扰的零容忍处理机制。
根据规定,学生在年龄、身体或数量上故意或恶意向对方实施前款行为,或以其他方式欺负或侮辱对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失的,可视为欺凌。
《规定》明确规定,学校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教职工和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侵犯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与学生发生性关系;触摸、故意触摸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对学生进行调情、挑逗或性暗示;向学生展示信息、书籍、期刊、电影、视频、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以未成年人为主题的淫秽、色情视听、图形材料;构成性骚扰、性侵犯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四类人员在招聘中受到限制,已录用的人员应及时解雇
对于教师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学校应当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不得利用职务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产,不得向学生销售或者指定购买具体指导书等商品、服务;不得组织或者要求学生参加学校内外有偿补习班。
此外,《规定》还明确规定,学校在聘用教职工或引进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校外人员时,应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报告是否有违法、犯罪等不适合未成年人教育的不良行为,并提交承诺书。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入学考试,并每学年进行验证;本规定有限制的,不得录用,已及时解聘。
关于就业限制,《规定》在第六章中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合作,完善禁止员工名单和查询机制,指导和监督学校完善就业制度,不得聘用下列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刑事处罚;因卖淫、嫖娼、猥亵、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罚;有酗酒、滥用精神药物史或者其他可能导致行为控制能力减弱的;其他可能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安全的情况,不适合未成年人教育。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学生因遗弃、虐待向学校请求保护的,学校不得拒绝、推诿。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
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参照本规定,并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加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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