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命令该女子徐停止骚扰、跟踪朱及其妻子,蹲在朱及其妻子的住所和工作单位。
根据判决,朱说,他和徐在广州一所中学读高中二年级和三年级,高中毕业后逐渐疏远,自从徐分手后就再也没见过面。
朱某诉说,徐某自己 2018 大约几年后,他和他的家人长达了 3 2000年的骚扰和跟踪行为,包括经常拨打朱的电话和短信,经常使用电话轰炸软件拨打他的电话,并发送海外电话语音箱信息;跟踪朱和他的家人,包围朱……经常去朱某工作单位和妻子工作单位闹事。朱认为,徐的骚扰严重影响了他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他多次报警。徐主观上侵犯了朱及其家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和一般人格利益,客观上实施了长达 3 多年的电话、短信、跟踪、包围等骚扰行为严重损害了朱及其家人的精神,也严重损害了朱及其家人的声誉和人格尊严。请求法院立即停止侵犯隐私权、名誉权、一般人格权、书面道歉、支付 1 一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徐辩称,朱起诉的内容是恶意虚假的,没有实质性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朱提交了 "130" 电话号码的多次呼入记录与徐某答辩时留下的号码一致,法院予以认可。电话录音、声音和语气与徐相似,徐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反驳,法院也承认。朱提交的报警记录、报警收据、现场照片和现场视频。为了证明徐蹲在朱的社区,在学校跟踪他表弟的儿子,法院认为视频、照片和报警收据可以相互确认和承认。
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徐多次频繁拨打朱,寻找朱妻子的联系方式,蹲在朱或妻子的工作单位门口。他的行为构成了对朱及其妻子人格权的侵犯。朱要求徐停止侵权,法院支持他。至于朱说徐跟踪侄子,警方已经处理了徐,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
徐的侵权行为对朱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 然而,徐的侵权行为是由于双方纠纷处理不当造成的,双方都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法院不支持朱的书面道歉和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审判决徐停止电话骚扰、跟踪、蹲在原告及其妻子的住所和工作单位,驳回原告朱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