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科技新闻 6月17日,天眼查App显示,6月17日,华为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公开。法院认为,争议商标与部分引用商标为纯图形商标,设计风格和整体视觉相似。因此,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为(2020)京73行初1198号,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根据判决,争议商标为2017年9月华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652076号图形商标,引用的商标为安德阿森有限公司(安德玛)注册的第8541511号图形商标。
此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对智能手机和网络通信设备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批,其他复审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法院认为,争议商标与部分引用商标为纯图形商标,设计风格、整体视觉等方面相似,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4构成相似。因此,不支持原告的主张。
裁判的结果是驳回原告华为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7年,华为向欧盟商标机构知识产权局(EUIPO)其计算机硬件商标的形状如下图所示。
左为华为申请商标,右为香奈儿
法国奢侈品牌香奈儿反对,称该设计与其商标相似。然而,商标局驳回了香奈儿的反对意见,称没有相似之处,也不可能混淆公众。
随后,香奈儿再次质疑卢森堡法院的裁决,法院在周三的裁决中驳回了上诉,称这两个标志的半圆方向不同,视觉差异显著。
据外媒报道,欧盟综合法院法官最终裁定支持华为,香奈儿败诉。香奈儿拒绝评论裁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