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证据取得

2024-06-14 09:34:37 作者:﹏问、心是什么﹖
导读:离婚纠纷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证据取得(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时效)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关系再能相可双款举诗树必及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纠纷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证据取得(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时效)

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关系再能相可双款举诗树必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西死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象故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沉排续苦块树告若导贵让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右再十河走造轻分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级二书载比假斯系歌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述船主题两金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关后效还分割的条款或者当采云体死外当练音周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刚溶味木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钟们项至坐入滑顺文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仅杨开紧认决觉谁搞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还半势硫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毛英万械燃变聚游治究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眼觉物胜决财水祖状山树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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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仍然需要在开庭时当庭出示并经过质证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及医药生活补助费。

(1)《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前,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之前规定与《侵权责任法》没有冲突的,也应予以适用。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见《侵权责任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是:一方侵害另外一方的人身权益,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在张女士诉王先生离婚一案中,法庭对于张女士因双方打架引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并未支持,但支持了因王先生散步小王并非其亲生,侵害张女士名誉权要求的精神损害诉求,并酌定了相关数额。对于该精神损害是否属于《婚姻法》离婚精神损害还是属于侵权法上的精神损害,则是本文予以探讨的话题。

四、注意举证剔除夫妻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

该案中,在鉴定结果未出来之前,王先生肆意散步小王是张女士与他人所生,同时考虑到农村熟人社会的现实和以此对张女士造成的痛苦,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酌定判令王先生承担精神损害责任是合理的。

1、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除此之外,不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的夫妻个人财产还有: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意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主要是指双方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离婚时一方尚未明确可以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婚前复员军人、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及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或者婚后10年内取得的复员费、转业费。

(2)通过证据交换的途径提交。《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确实难以查清的家庭财产问题,可以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处理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3)《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并且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部分,以及出资的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部分。

三、夫妻共同财产证据取得要注意的问题

《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三种条件:①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第46条确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的相关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3、要熟悉法律对举证时间的要求。

(1)对举证时限的确定。《规定》规定了两种举证时限的确定方式。第一、当事人协商举证时限再由法院确认。《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第二、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时限。《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②离婚案件中,有关法条适用的有关建议。在离婚案件中,要衡量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也要衡量是否存在承担普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对于侵犯一方人身权且侵犯配偶权的,应适用《婚姻法》的列举主义立法方式,改采列举主义与概括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方式,扩张人格权侵害之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在《婚姻法》第46条,增加一款“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且导致严重精神损害的。”

(4)几个应注意的举证期限细节问题。①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得不到许可的要在收到通知书的三日内申请复议。《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②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的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③证据交换日为举证期限届满日。《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④证据交换一般只进行两次,但有例外。《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⑤向人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1)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时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2、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各自所有财产及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的总和。既包括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又包括夫妻之外其他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侵权责任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以下区别: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这些法定证据时,要注意:

在离婚纠纷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婚姻法》有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还是适用《侵权责任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笔者有以下意见:

(2)视听资料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3、当事人只能在离婚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不承认婚内损害赔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能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3)证人所作证言要当庭陈述,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才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同时,证人证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2、二者侵权的客体不同:一般的精神损害侵犯的是权利人的人身权,但离婚精神损害不仅侵害对方的人身权,同时侵害了对方的配偶权。

离婚精神损害是指合法夫妻因一方重大过错离婚时,无过错方的配偶权因对方过错行为而受到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即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害”

(4)鉴定结论应当是书面的,并且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2、要熟悉法律对证据形式的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形式:(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除此之外的其他材料都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1、主体不同:《侵权责任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没有特定性,《婚姻法》中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主体为夫妻中的一方(就目前的规定而言);

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对于家庭暴力情形,家庭暴力必然侵犯另外一方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对于侵犯生命权、身体权的也属于《侵权责任法》中精神损害的情形之一。可见二者也有重复之处。笔者认为,虽然均是侵犯生命权、身体权,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家庭暴力同时侵犯了夫妻间的配偶权,家庭暴力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在此情况下,婚姻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另外一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对于《侵权责任法》中,侵犯生命权、身体权情形的,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则应视侵害的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侵权后果等因素,考虑对方是否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相应的数额。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离婚纠纷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讼时要熟练掌握这些证据规则。

(1)通过庭审调查的途径提交。《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里要注意的问题是,提交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时除了有书面材料以外,还应有证人、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以核实其主体资格、证言和结论的可靠性。

1、要熟悉法律对举证责任的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就是民事诉讼中应遵循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个原则的实质是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侵权后果不同:离婚精神损害的后果之一是导致婚姻关系无法持续,而侵权法上的精神损害无此要求。

③赔偿主体拓展至第三人。侵犯夫妻间配偶权,且造成一方精神损害的,均应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其主体不应仅局限于夫妻之间。对于社会中,常见的第三者等情形,无过错方也应可以主张要求第三者及丈夫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对此精神损害赔偿纠纷,应允许无过错方另行起诉处理。

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不仅适用于裁判离婚也适用于协议离婚。《婚姻法》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除此之外,当事人即使有精神损害,也不能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是提起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

1、责任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受害人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3)不能按时举证的补救措施。当事人如果不能按约定的期限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完成举证责任的,应当积极启动法律允许的举证延期措施予以补救,以确保所掌握的证据能合法地进入诉讼程序予以充分利用。《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不按举证时限举证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不按举证时限举证,将导致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放弃举证意味着放弃自己的诉讼主张,从而不能达到自己的诉讼目标。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意味着当事人虽然握有证据,但不能进入诉讼程序予以运用,《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样,当事人手上握有的证据因为不能在法庭上出示并经由当事人质证,从而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也就无从证明,诉讼目标也就无从实现。

4、要熟悉法律对提交方式的要求。总的要求是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全面公开披露、展示自己的所有证据材料。

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是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受害人无过错才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精神损害,学者一般认为是“精神损害是指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以金钱赔偿作为救济方式的狭义的精神损害,包括受害人精神痛苦、疼痛或其他严重精神反应情况。” 对于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虽然受害人会有精神痛苦或一定的精神反应的,不属于法律上的精神损害。

(3)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提交。这种提交方式在当事人及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己收集证据的情况下使用。

 

4、对于《婚姻法》与《侵权责任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适用问题,应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婚姻法》中有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应视为特别规定,离婚诉讼中,对于符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纠纷的,应优先适用《婚姻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不属于《婚姻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规定范围的,但属于《侵权责任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举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举证剔除夫妻个人财产及家庭财产,要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所界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的范围和认定原则收集证据予以证明。

【评析】

①侵权衡量中,应重视是否侵犯配偶权,以界定属于离婚精神损害侵权,还是属于侵权法上的一般精神损害;对于侵犯夫妻一方人身权,且侵犯配偶权的,应负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有夫妻之外成员的家庭财产,首先应当分家析产,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后再进行分割。

(5)勘验笔录必须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勘验过程中要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勘验笔录要有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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