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庭暴力产生的成因分析
(二)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
我国〈婚姻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如有违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婚姻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还具体地规定家庭暴力受害者求助措施,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 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 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还明确规定了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传统的家庭观、婚姻观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1) 施暴者认为家庭之间的事是私事,其他人无权管,“打家里人不犯法”。(2)受害者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愿控告,他们宁可牺牲个人的安宁也不愿破坏 家庭的稳定。于是他们选择逆来顺受、委曲求全的态度。可正是这种逆来顺受使暴力一步一步升级,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介入。
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
从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看,其特征表现为:(1)主体双方的亲属身份性。即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婆媳 等。其中受害者多为女性配偶、儿童和老人。(2)暴力场所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中,以家庭住所为行为场,因此行为具体隐蔽性, 外界介入困难,受害程度不可测定。(3)侵害的客体集中于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的人身权利。
如何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发生,需要立法进一步完善,加强法律宣传,同时严格执法。但是更重要的是受害者的觉醒反抗,这是防止家庭暴力的最有力的武器。
何谓家庭暴力,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身体、精神等 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从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主体双方的亲属身份性)之 间实施的殴打、体罚、以及辱骂等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以给被(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看,包括单纯精神损害的家庭暴力、单纯造成身体损害的家庭暴力 和造成两个方面损害的家庭暴力。所以,家庭暴力既包括捆绑、殴打、禁闭、冻饿、残害、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身体暴力也包括侮辱、谩骂、讽刺、不说 话、虐待对方等精神暴力,还包括对身体和精神构成双重侵害的性暴力行为。不论行为人是以什么方式,只要给受害人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 就是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列举的主要是家庭暴力中的身体暴力。从司法实践看,目前引起诉讼的也主要是身体暴力。但从家庭暴力的现状看,现实生 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精神暴力(又称家庭冷暴力)是大量存在的,并给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如果法律将这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排除在外,将使受害 人,主要是妇女、老人、儿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家庭冷暴力也应当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作为以“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 伤害后果的行为”予以禁止和处罚。但必须指出,关于“精神暴力(家庭冷暴力)”问题,法律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在实践中应用时,还必须结合实际案情, 从严掌握。为避免对家庭暴力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婚姻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构成确定了较为严格、客观的标准,即实施家庭暴力须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 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才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家庭成员间的日常争吵、偶尔打闹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不构成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婚姻法>总则、离婚、和求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章均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严格禁止夫妻之间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
3、立法上的不够完善,使家庭暴力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1)对某些家庭暴力行为,即使已构成犯罪,社会也不能主动干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但不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及侮辱罪但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告诉才处理。如此规定,事实上使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逃 避了社会的主动干预。(2)对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内强奸行为,立法当前尚是一片空白,使得司法实践无所适从。
2、执行不严,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我国相关法规本来就不完善,再加上执法不严,使得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更加脆弱。司法人员无法摆脱传统观念 的束缚,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出人命就不是什么大事,正是由于这种心理,“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看着就走;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 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饭,却问题判决不予离婚。正是这种“放纵”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