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受害妇女还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责任
在“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即将到来之际,为进一步提高对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认识,构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环境,长春市妇联于11月24日在市委会堂举办“全市基层妇女干部反家庭暴力和妇女权益法律法规专题培训班”。参加本次培训班的共近400人,是来自社区的妇联主席和社区妇女专干。
还有社会原因,社会上对家庭暴力现象关注不够,邻里认为是家务事;一些部门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不便过多介入等,使家庭暴力这一带有隐秘性的违法犯罪行为难以得到行政和法律的干预,成为家庭暴力屡禁不止的原因。
答: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承担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分别介绍:
问: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问:什么是家庭暴力?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培训基层妇女干部
应对
从经济原因上看,由于妇女的经济地位普遍低于男子,尤其在农村、在下岗工人中。丈夫是其主要的经济来源和生活依托,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她们多数选择忍耐,不轻言举报。从法律原因看,我国针对家庭暴力的立法不够完备,使家庭暴力认定难、处罚难,导致对家庭暴力惩罚不力。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答:通常情况下,发生家庭暴力,我们首先要求助于周围的各方面力量,如亲朋好友、“110”报警中心、基层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组织、妇联组织等,争取在事态还没有恶化的情况下,协调解决矛盾。如果暴力情况严重,受暴人要注意收集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相关鉴定中心的伤情鉴定结论、收集物证(如伤害工具等)、争取人证(向熟人展示伤处等);如果暴力情况经常发生,那就要考虑以故意伤害或虐待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或离婚诉讼以防发生更加严重的后果。
答:家庭暴力侵犯了弱势家庭成员即女性、无辜的孩子及缺乏防卫能力的老人的基本人权,严重损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
受暴人要收集证据
原因
此外,有文化素质原因。由于一些当事人受教育水平低,法律意识差,多数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后,都会选择忍气吞声,有的不知道应借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恶果
此次培训由省委党校隋悦老师讲授。培训内容以《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为重点,还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劳动法》、农村土地承包等与妇女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培训的妇女干部一致认为:对《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及与妇女相关的法律内容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掌握,为今后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等封建意识
伤害夫妻感情 影响子女正常成长
2.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妇女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妇女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家庭暴力伤害了夫妻感情,破坏了家庭的和睦,也是导致夫妻离异的主要原因之一。家庭暴力问题也影响着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特别是直接对孩子施暴,更容易使孩子产生恐惧、焦虑、厌世的心理,轻者影响孩子的情绪,使他们自卑、孤独,影响学习和生活,严重者使孩子们离家出走,荒废学业,甚至还走上犯罪的道路。
给家人造成身心伤害
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答:《婚姻法》修正案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二条中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
答:据介绍,从历史原因看,封建意识在一些人心目中根深蒂固,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等意识使妇女始终处于受支配和歧视地位。许多施暴者的观念是,妻子和家人属于私有财产,应任其处置。而相当一部分女性对这种观念也有某种程度的认同,委曲求全,滋长了施暴者的恶势。
问:家庭暴力会带来哪些恶果?
问:家庭暴力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可致赔偿、判刑、拘留等
此外,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不及时有效地遏止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又不知用法律保护自己,在忍气吞声、长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态下,会采取法律禁止的手段,如故意杀人,杀夫报复,酿成恶性事件,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后果。
问:发生了家庭暴力应该怎么办?
培训现场还发放《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吉林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等法规宣传手册100余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