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2008年7月1日实施的新的《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给农村宅基地房屋登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成了农村宅基地房屋拥有者广大村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法律保护的有效手段。
由于《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1.农村宅基地房屋登记还存在一些历史遗留的问题。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首次把乡、村规划纳入规划的总体范畴。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此前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是1990年4 月1日施行的。但目前许多村民对自己在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申请登记发证还存在不少历史遗留问题。如有的农民要求登记发证的房屋都是在规划法实施前所建,还有的是解放前所建,因年代久远没经规划审批。由于在《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农村建造房屋只有宅基地使用证并凭此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城乡规划许可证,而且这些房屋的量也较大,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或要求;规划法实施前所建房屋如果要求其补办城乡规划许可证难度就较大。
农村宅基地登记现状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村改革发展作出新的战略部署,将不断加快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进程。随着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农村宅基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也将大势所趋;对此,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宜尽早作好准备应对将要到来的农村房屋登记发证高峰。
农村宅基地登记必要性
2.存在规划审批、图纸设计和房屋测绘对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口径不一致的情况。在日常登记、发证的实际操作中常有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的情况,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因为规划图纸的设计是按照房屋墙外二分之一墙体计算在内设计的,而规划审批是按照墙体中轴线的面积计算审批。于是,按照图纸设计建造的房屋建成后经房屋测绘计算后面积超出来了。因此,村民们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房屋,按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时在政策上还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予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