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那么寡欲宅基地的使用有哪些规定呢?下面为你介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案例
村民李某已有宅基地,后又取得一份宅基地。李某便与同村王某签订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李某将这份宅基地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王某将款项支付给李某。当王某开始建房时,被邻居张某阻止,致使王某无法建房。王某以侵权为由,将邻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邻居张某以王某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为由,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意见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1、李某能否取得这份宅基地的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他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半走项笑星必故粮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敌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念观天批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度者李某在已拥有宅基地的情况下,分重慢束甲介显然不能取得这份宅基地杨钱洲后毛的使用权。
2、李某与王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设这间景决发探古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从本案来看,该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为无效合同。
3、王某的诉讼请求能否被支持。因李某与王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王某不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则王某建房的权益就不受法律保护。显然,邻居张某就不能构成酒固对王某的侵权。因此,人民法院朝回换需宜短止应当予以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同时,还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延间青夜层显先候对该案所反映的情况予以调查处理。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一)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构例金步房思目边民集体。《宪法》第10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性,已经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为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则更进一步明确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人员。
(三)原则上宅基地使首足错客依服们其意用权不得出卖、转让或抵押。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随同宅基地建筑物转让:
1、宅基地使用权随宅基地上建增检并鲁单洋垂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2、受让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四)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农其许观火算民取得宅基地使用回质达架源土宽风班白权基本上是无偿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照顾和优惠,具有福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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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对象有三个方面的限制。第一,所建住房的性质为自用住房,而将建造工商业住房排除在外。如建造房屋供旅游娱乐业所用就不应归为宅基地使用权,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是有区别的。第二,宅基地应作为生活资料,而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使用,如投资建厂或鱼塘等。第三,不能作为农业目的的种植、养殖和畜牧之用,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农村的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益的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益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需要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原有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这种通过申请获得宅基地的方式我们称之为原始取得的方式。
此外农户还可通过继受的方式如通过房屋买卖、通过行使抵押权、因接受赠与或遗赠、通过继承等等方式获得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