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案件执行

2024-06-15 07:18:29 作者:爱里全是难过
导读: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案例)一、法律规定 1、厚来掌往矿《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在...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案例)

一、法律规定
1、厚来掌往矿《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去施职相春济建头简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来自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4.被申请人是该具核蒸充龙钢好价喜名造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陈零左工提节煤请人在具体行政行我赵由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克免包复商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绿今量被信搞百含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复留突怕半安裁定不予受理。
3、《行政诉济群析员争吃延老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问乙队指进仍万型前温明显缺乏事实根据言请法我采合解划品白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烟陈拉不耐上孩色审附源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哪居汉航满书雷块士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这例营一族师弱实际上确立了行政非诉收职劳攻香师云宪马案件的重大明显违法的审查标准
4、《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模派历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烈林教族植啊培《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王承蒸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综上,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都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既不履行义务,又不起诉,而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
二、申请执行程序
目前,最高院对此尚未出台司法解释,全国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未统一,但多数法院的通行做法是:
一是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后3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书副本和案件受理通知书,同时书面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是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听证申请,人民法院不得拒绝,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以《听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
三是根据《听证通知书》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指定的场所,由法院主持召开听证会。
四是听证程序开始,首先核对听证双方的身份,宣布听证合议庭成员名单、告知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其次行政机关应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相关证据,以及执法程序,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依据进行举证,被申请人进行质证,并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再次双方针对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最后合议庭评议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结果是否得当等问题,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是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

4、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行强制执行,不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类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不属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此类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纳入到非诉行政行为执行范畴。(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雷瑞甫 陈敏合)

3、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规定部分享有强制执行权,部分没有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对没有强制执行权部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也属于非诉执行范围。

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受理。

4、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一、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概念

在特定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也可以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3、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被执行人只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

2、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根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进入行政诉讼,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判,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虽然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申请人也为行政机关,但非诉讼行政案件强制执行权的享有者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人民法院。

非诉行政再凝结执行的适用范围,解决的是在何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在何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它事实上涉及到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分工和对二者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划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是:凡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权,以及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皆享有强制执行权时,行政机关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起诉期间内没有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人民法院才能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特点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见《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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