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认定丧失劳动能力

2024-06-14 18:18:20 作者:‖紫馨月
导读:怎么认定丧失劳动能力1、丧失劳动能力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

怎么认定丧失劳动能力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完全丧失劳动来自能力:

 1、各种器质性心菜首吸广明教握脏病,心功(见注一)经常在三级以上,或心功不良合并有严重心律失常者(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心冠血管供血不足,或有合并症者)。 其中,各种器质性心脏病是指先天的、后天的心脏有器质性损害的各种疾病,如: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室间隔缺损,乡征先天性紫绀四联定,艾生曼格氏综合症,主动脉缩窄等; 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肺原性心脏病,高原性心脏病,梅毒编附院性心脏病,心肌病,克山病,缩窄性心包炎等; 严重心律失常是指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 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心冠血管供血不足,指除有自觉症奖外,在心电图检查上有明显st段和t波改变。 

2、 高血压病三期(暂按线烟盾理假阶云甚矛类始1974年全国冠心病、高血压病普查预防座谈会修订的分期标准,见注二)。 

3、 胸部各种伤、病,停起有明显呼吸功能障碍或反复咯血,经治疗无效者。其中,胸部各种伤、病指严重肺结核,支气管扩张,肺气肿,慢性支气管炎,弥温性肺间质纤维化或渗出性胸膜炎、因异并刻井脓胸、外伤性血气胸所造成宽术华的严重的胸膜肥厚和粘连等。但必须同时存在明显呼吸功能障碍。 明显呼吸功能障碍,指从事轻便活动后有气促等症状出现。 

4、 肝硬化失代偿期(指出现腹水或上消字鸡作有化道出血、黄疸等)。肝硬化包括门静脉搏性肝硬化,坏死后性肝硬化,胆法性肝硬化,心源性肝硬化,寄生虫性肝硬化等。失代偿期,不包括一度出现腹水经治疗后腹水已经消失的病例。 

5、 肾结核、慢性肾炎、慢性肾孟肾炎、多囊肾等肾脏疾病引起肾功不全或出现氮质血症,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6、 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性疾病所致的严重的智力、视力、语言障碍,肢体瘫痪或震颤等,经治病无效者。脑血管疾病,脑溢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颅内器质属于 疾病:颅脑外伤、颅脑外伤、颅内肿瘤、森林脑炎、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慢性梅毒性脑膜炎、脑腭瘤、麻痹性痴呆、震颤性麻痹等。 

7、 各种脊髓疾病或周放给解兴体围神经疾病,有肢体瘫痪,或便尿障碍经治疗无效者。脊髓疾病;脊髓损伤,脊髓炎,脊髓压迫症,脊髓空洞症,运动神经元病等。周围神经疾病: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外伤等。肢体瘫痪,指肌力翻自听慢径钢对修在三级以下者(包括三级在内,肌力分级见注三)。 

8、 经常有大发作的癫可派鱼必苦配矛式减许占痫(每月一次以上),确室附证强经治疗不逾者。癫痫:包括原发性癫痫及非外伤性友族血室十治充增却板好继发性癫痛。癫痫有大发作、供家小发作、局限性发作和精神运动性发作,本条指典型大发作,不包括其他类型的发作。 

9、 糖尿病有心、脑、肾等严重合并症,经治疗无效者。“心、脑、今朝零肾等严重合并症”,如高血压病二期,明显的冠心病,严重束草号够卫晶的糖尿病性肾病、肾孟肾炎、周围神经炎等。 

10、 结缔组织疾病造成脏器或运动功能障碍,经治疗无效者。结缔组织疾病: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性多动脉炎、系统性硬皮病、皮肌炎等。 

11、 脑垂体疾病,甲状腺疾病,甲状旁腺疾病,肾上腺疾病难以治逾者。脑垂体疾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继发性尿崩症、席——汉氏综合症等。甲状腺疾病:如甲亢,粘液性水肿等。甲状旁腺疾病:如甲状旁腺机能亢进、减退,甲状旁腺瘤等。肾上腺疾病:如肾上腺皮质功能亢进、减退。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 

12、 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及其他重度贫血,经治疗不见好转者。白血病:急性白血病,慢性白血病,红血病,红白血病,淋巴肉瘤细胞性白血病等。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各种因素,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所造成的再生障碍性贫血,本条主要指不增生型,即再生不能型而言。 

13、 寄生虫病侵犯心、脑、肝、肾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治逾者。寄生虫病:指血吸虫病、肺吸虫病、包虫病、囊虫病、中华分枝睾虫病、丝虫病等。 

14、 心、肝等重要脏器伤、病术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者。“……遗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如:二尖瓣手术后“分离术后综合症”,心脏手术后的心力衰竭,心包手术后的心律紊乱,肝手术后隔下感染所致的腹胸腔漏、胆漏及严重的肝功能代偿失调等。 

15、 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他侧仍有病变并有明显代偿功能障碍者,如一侧肺切除后他侧肺代偿功能障碍,在从事轻活动后有气促、心悸等症状出现。 

16、 消化器官及其他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如难以治逾的消化吸收障碍、重度肠梗阻、胰漏、肠漏、膀胱阴道漏等。消化吸收障碍:包括胃手术后的倾倒综合症,但在客观上必须有体重不断下降。重度肠梗阻:指有反复发作并且常须经过住院治疗方能缓解的病例及手术不能治逾的病例。 

17、 骨盆骨折后在骨、关节方面遗有运动功能障碍(如骶骼关节脱位或髋臼中央性脱位等),或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逾者。 

18、 脑、脊髓外伤治疗后遗有严重的智力障碍,语言障碍、癫痛,肢体瘫痪或大、小便不能控制等症状难以恢复者。癫痛:指脑、脊髓外伤经治疗后所遗有的各种发作的癫痫。肢体瘫痪:(见第七条) 

19、 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强直、畸形、肌肉萎缩以致手不能持物,足不能持重),不能恢复者。“双上肢,双下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裁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以上裁肢,下肢在踝关节以上裁肢。 

20、 因伤、病双手基本失去功能、或手指缺损6个以上(包括双拇指全失)、或手指缺损5个以上(包括双拇、食指全失)者。手指缺损:指5个或6个手指缺损,但必须有3个以上的手指在指掌关节处离断者。 

21、 各主要骨、关节(肩、肘、髋膝关节)伤、病经治疗不见好转,有两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部位、程度比照十九条)。脊柱伤、病遗有肢体瘫痪或便尿障碍,经治疗不能恢复者。“……有两个以上关节功以完全丧失者(部位、程度比照十九条)”:指肩、肘、髋、膝关节有两个以上强直或畸形达到双下肢、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缺损的程度,但不包括两侧腕关节或两侧踝关节或一个髋关节和一个踝关节的强直或畸形。类风湿性关节可比照本条处理。 

22、 各种恶性肿瘤治疗不见好转者。“……治疗不见好转”,指确定恶性肿瘤后,经药物治疗、射线治疗、手术等治疗后不见好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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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丧失劳动能力

1、丧失劳动能力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总则

2.1 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 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 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3、判定原则

3.1 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 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4、判定依据

4.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1.1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1.2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4.1.3 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1.4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1.5 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1.6 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4.1.7 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4.1.8 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4.1.9 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1.10 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4.1.11 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4.1.12 双眼矫正视力

4.1.13 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4.1.14 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5 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6 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7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4.2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2.1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4.2.2 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4.2.3 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2.4 中度肝功能损害。

4.2.5 各种疾病造瘘者。

4.2.6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2.7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4.2.8 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4.2.9 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4.2.10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5、判定基准

5.1 运动障碍判定基准

5.1.1 肢体瘫 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为0至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5.1.2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震颤或吞咽肌肉麻痹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 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 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 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5.2 呼吸困难及肺功能减退判定基准

5.2.1 呼吸困难分级

5.3 心功能判定基准  心功能分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5.4 肝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5.5 慢性肾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附件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1.本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伤残或疾病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4.对未列出的其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可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相应条目执行。

通过小编带来的相关内容,大家应该已经知道该如何认定丧失劳动能力了吧。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势必会对生活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的结果做出新的安排,比如更换岗位等等。更多劳动能力方面的法律知识,欢迎你到要探索网站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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