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中存在共同犯罪情形吗

2024-06-16 05:01:54 作者:你可以把一切埋葬、
导读:保险诈骗罪中存在共同犯罪情形吗(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其次,从刑法将共犯作为注意规定的有关条文看,本款在用语上与其大来自相径庭...

保险诈骗罪中存在共同犯罪情形吗(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其次,从刑法将共犯作为注意规定的有关条文看,本款在用语上与其大来自相径庭。在我国刑法分则的条文中,存在大量的注意规定的条款。如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第三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指窝藏、包庇罪),事前通的假高再困城象岁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对前述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等行为,完全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即便没有这些注意规定,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也完全可以按照共同犯罪来处理。可见,立法者在作出有哪轻关共犯的注意规定时,仍然强调共犯人之间共同的犯罪故意。此类规定还有,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均绿他主四属例可严入转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以共犯论,依照本决定从重处罚。又如2002年全国人民诗量和贵当加欢别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蒸北跟病友组罗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搞降型定需向处办斗结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通过对法律条款立法意图的分析,可以发现该条款的应然价值,即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制。

尽管立法意图难以捉摸,但是参加立法的学者,对此有一定的解释,即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只逐低后,参与保险事故调查工作的当事人。他们所提供的鉴定、证明和财产评估方面的材料,直接影响保险事故调查结果的真伪。因此,法律必须对他们的行为作出严格规定。如果他们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了条件,则以保险诈骗犯罪的共犯论处”。由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立法者的意图,即上述人员由于主体地位、作用特湖怕算饭促殊,因此在保险诈骗犯罪中能发挥独特的作用,故对他们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应当严厉惩处。

笔者认为上述阐述非常有道理,但是尚未深入展开。在保险行业中,中介机构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尤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鉴定人、证明人组仅班全知好论项和财产评估人的作用极其重要,因此在保险业中衍生出了行且散除右易至包管们一个特殊的行业——保险公估业。笔者在此通过对保险公估行业的发展、地位、作用等几个方面问题的论述,来阐明对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进行特别规制的必要性。

在保险业发长京刑友题县难展的历史长河中,保险公估业的兴起与壮大可以说是与其息息相关、亦步亦趋的。保险公统请是左农器格估业在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保险公估源于1666年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建筑物火灾保险,当时多是火灾保险的理赔案才雇佣保险公估人。尽管保险公估最初产生于保险理赔环节,是一种为了解决理赔中的矛盾应运而生的事物,但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电子网络的兴起,其他领域的保险变得越来越复杂。巨灾风险的发生、尖端技术的发展以及复杂多变的环境令保险人望而却步、裹足不前。为了更好服务于保险人,发挥自身的中介优势,保险公估人将其业务领域大加扩展,从承保的保险标量裂当延为态的的资产评估、风险识别与衡量到防灾防损、灾后理赔,从原来的建筑物火灾保险到普通财产保险、海上保险、特种保险、责任保险,不一而足。进入本世纪后,保险公估业迅速发展,我国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对保险公估市场和机构地位、职责、权利义务等进行了规定。如我国《保振继减波谓树货步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二条对之进行了规定,即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毫杨良顾看短重星亮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则发城族走贵杨留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固少神送效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保险公估业的独特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节约经营成本;2.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3.有利于解决保险争议;4.有利于资源的最优配置。有学者对保险公估的客观性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阐述,即一个完整的保险中介市场是由保险人市场、被保险人市场和保险中介市场构成的,而一个完整的中介市场则是由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组成,三者缺一不可。其中,保险公估人所具有的独立性、经济性、专业性以及不可替代性决定了它是一个特殊的保险市场主体。由于保险公估等中介机构在保险业发展中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因此我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也提出了发展保险中介市场的要求。发展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规范兼业代理机构,改革和完善保险营销员制度,形成较为成熟的多层次的保险中介市场。积极促进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形成合理的专业分工,促进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推动保险中介服务的规范化。

 保险作为一种时下流行的理财方式,可以大大减轻投保人的损失,是一种很有成效的理财产品。在现实中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时有发生,对此我国刑法规定了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过程中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吗?在保险诈骗中如何认定共犯?详情请看下文。


今日专家点评:
探友ID:10056
保险事故中哪些人员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的 答:您好,根据我国《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共犯情形。另外,在实践中也有两种构成保险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情形:一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相互勾结诈骗保险金的...
密探名称: 弘厚丶律小助 点赞 1
探友ID:12351
寻求保险诈骗共犯问题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问:想寻找保险诈骗共犯问题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越多越好,请看清楚是保险... 答:从刑法理论上讲,保险诈骗罪具有如下法律特点:1、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保险诈骗罪是由特殊主体构成,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其他人不构成保险诈骗犯罪主体。2、主观方面单一性。保险诈骗犯罪属于牟利性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均出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是一种直接故意的犯罪,间接故意和...
密探名称: f1goler 点赞
探友ID:57834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保险金的行... 答:比较而言,第三种意见有可取之处,但没有指明法律所要求的“数额较大”之规定。因此,我们认为,根据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保险诈骗罪属于结果犯而非行为犯,如果所骗取的保险金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就不能以保险诈骗罪论处,更不能以犯罪未遂论处。二、保险诈骗罪的共犯问题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
密探名称: ABC保险网 点赞
探友ID:21644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参与实施保险诈骗的如何处罚_百度知 ... 答:详言之,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财产评估人明知他人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依法构成保险诈骗的共同犯罪。但由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另外将这种行为规定为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即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这时应比较法定刑的轻重,由于保险诈骗罪的法定刑重于...
密探名称: 大神528553 点赞 3
探友ID:56479
保险诈骗罪如何认定? 答:这种情形下手段行为构成了其他犯罪,目的行为构成了保险诈骗罪,因而属于牵连犯。按理论上的通行观点应以一重罪处罚。但是刑法第198条对此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依照本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而不能再象处理一般牵连犯那样从一重罪处罚。(三)本罪共同犯罪人的认定在保险诈骗活动中,...
密探名称: 元形态传媒有限公司 点赞
探友ID:25525
如何理解杀人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按照数罪并罚这个不是牵连犯 答:2.认定保险诈骗罪中涉及有关犯罪的问题。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
密探名称: ABC保险网 点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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