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大多数犯罪都存在预备、中止、未遂形态。这些形态不仅存在单独犯中,存在共同犯罪中。关于共同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认定标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先后出现了五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特征,那么,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贩子结果发生。
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偶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独立行为组合而成的。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自己的犯罪,就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联系,同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任何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被视为犯罪中止。
第三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标准。
第四种观点认为,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
第五种观点认为,判断共犯中止有效性的标准是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解体,或中止者的中止行为所形成的原因力。
上述五种意见均有一定道理,但标准不是过松就是过严。对于共同犯罪行为而言,一方面,它并不是各个共犯行为有机联系的整体,因此不能认为其中某个共犯只要消极停止犯罪就可使自己脱离共同犯罪而成立犯罪中止;另一 方面,尽管共同犯罪行为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但这种有机联系在共同犯罪内部则表现为各个共犯行为的互相利用,互相依赖,相辅相成的关系,如果某个共犯出于中止的意图停止犯罪,并有效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的行为继续实施犯罪,则无疑使这种关系中断或消除,也就避免了该共犯的先前行为继续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其中止行为应视为犯罪中止。并非共同犯罪行为一经形成,某个共犯要中止犯罪不仅一定要阻止住其他共犯利用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而且也一定要阻止住其他共犯在未利用其先前行为而继续实施犯罪时才可成立犯罪中止。因此第一,二种观点都有失偏颇。再进一步分析,共同犯罪中个别共犯并不仅限于其自动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止住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在其未能阻止住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犯罪或他和其他共犯一起将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而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该共犯只要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第四种观点所说的切断中止者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第五种观点所说的中止者使自己的先前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解体或消除自己的先前行为已经对共同犯罪行为所形成的原因力,既未能确切直观地揭示中止者先前行为与其他共犯先前行为之间互相利用,互相依赖的内在联系,从其所说的标准中也未能明确地反映出中止者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而成立犯罪中止的情况,因而也不够妥当。至于第三种观点与犯罪中止“有效性”的内涵要求不相一致。因此,笔者主张除主犯外,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能力有限而阻止无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具体可作如下掌握:
第一,对于加入犯(即在其他共犯实行犯罪过程中临时加入进来的)或其他共犯,如果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既没有组织、指挥、出谋划策或用语言鼓励其他人实行犯罪,也未配合、协助他人实施犯罪,只是跟从,而最后自己又未完成犯罪支持作用比较轻微,则可以不以他人既遂为既遂。其自动中止犯罪的,可认定为犯罪中止,但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因情节显著轻微而不认定为犯罪。
第二,行为人在前期行为中积极实施犯罪,但后来因某种原因,自己不但中止犯罪,而且在危害结果发生以前,又尽最大努力制止其他人继续实施犯罪的,但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可认定为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成立犯罪中止,必须以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为前提,即必须具备“有效性”。这对于一人犯一罪的案件不存在问题。但在共同犯罪中,由于掺杂了其他共犯的因素,适用有效性标准则过于严格。在其他共犯执意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要求其做到有效制止犯罪,很多情况下是勉为其难的,不利于鼓励行为人中止犯罪。只要行为人在自动放弃犯罪后,又阻止其他人继续犯罪,并为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尽了真诚的最大努力,以消除自己前行为对其他人完成犯罪的积极作用,如奋力阻止,帮助被害人逃跑,打110报警等。但因为身单力薄等原因而未避免结果发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笔者认为,认定共同犯罪个别共犯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的标准不宜过严,应在坚持共同犯罪原理的前提下,以鼓励共同犯罪行为人中止犯罪,尽可能减轻危害结果,笔者主张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仅要停止犯罪,而且要使其他共同犯罪人也停止犯罪,但对于一般参与者而言,只应要求其本身停止犯罪并力所能及地阻止其他继续犯罪就行了,因为,对于其他共同犯罪人是否放弃(停止)犯罪,并不是在其所能控制的范围之内,如果要求其他参与者在自动停止犯罪时也必须使其他人停止犯罪,条件过于苛刻,不能体现我国刑法所要保护的目的。
如前所述,对共同犯罪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内容和停止形态问题应作为重要的研究课题。认真把握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构成要件,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做到定性准确,不枉不纵,于法有据,从而才能够正确解决共同行为人各自的刑事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