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简罗历煤民逐定》第四十二条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1、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2、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强制刑事措施: 从析房现过意1、拘 传 2、取保候审 3、 监视居住 4、拘 留 5、 逮 捕 6、羁 押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国家行政机关中担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工作的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机关。为了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安定,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以行政强制执行权。公安机关的强制执行权主要有:
1.查封。指公安机关对违反公安管理的场所、物品,采取贴封条、就地封存,不准持有人或所有人使用、处分。如查封容留妇女卖淫的旅馆、饭店等。
2.扣押。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公安管理的有关物品予以留置、扣留,如扣押交通肇事者的车辆、居民身份证等。
3.强制拘留。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拒不履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措施,强制其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拘留,包括必要时依法使用械具。
知识延伸: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国家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并且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由国家机关本身或第三人直接履行或代为履行该义务,然后向义务人征收费用的法律制度。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才能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强迫相对方履行义务。行政法上的义务既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义务,也有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所规定的义务,还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中确定的由行政相对方履行的义务。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类是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