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贪污罪共同犯罪

2024-06-16 22:22:14 作者:曾经拼了命的爱
导读:共同犯罪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人有预谋的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在贪污罪中同样有共同犯罪。但实践中对贪污罪共同犯罪的认定还是比较难...

如何认定贪污罪共同犯罪

贪污罪的认定:1、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2、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包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人有预谋的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在贪污罪中同样有共同犯罪。但实践中对贪污罪共同犯罪的认定还是比较难的,究竟如何认定贪污罪共同犯罪呢?详情请阅读下文了解。

从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分别说”应当更符合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刑法分则条款规定已经明文确定了以个人所得数额科处刑罚。

刑法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上列“以个人贪污数额”确定被告基本刑的规定极其明确,不可能对此产生歧义。尽管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了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予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但此属于刑法适用的一般规定,而刑法三百八十三条属于对构成贪污罪量刑的特别规定,应以特别规定优先适用。

同时,应该看到,刑法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与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并不矛盾,三百八十三条采用了结果加重的规定,表述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严重的”,“情节较重的”,“情节较轻的”,其后果是不同程度的加重处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直至不以刑事犯罪论处。其中的加重处罚应当适用于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从而体现了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确立的基本原则。区别在于,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贪污罪共同犯罪的从犯和情节一般的主犯留下了一定的余地,即主要依照个人所得确定法定刑幅度。而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份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加重处罚属于限制加重,即考虑到犯罪总额但又不完全按照犯罪总额量刑,而是在个人贪污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限制最高刑。从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来看,量刑的轻重主要考虑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在共同犯罪中,按正常的逻辑,即使是首犯或情节严重的主犯,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也不可能与共同犯罪的各被告人累加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同。因此,刑法383条确立的对首犯和情节严重的主犯采限制加重原则量刑,是恰当的。

第二、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看,应采纳“分别说”的观点。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按照个人贪污数额及情节轻重确定了由重到轻四种不同的量刑规格,该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它共同贪污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依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11月6日《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就贯彻补充规定中难以处理的个人所得数额不能确认的特殊情况作出了解答:“共同贪污犯罪中,各共犯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各共犯均应对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造成危害后果负责”。“ 对于共同贪污中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

共同贪污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贪污总数额和在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从上述规定和解答来看,补充规定的第二条第一款确立了贪污犯罪的量刑主要按照个人所得数额为基准的原则,第二款规定了对集团首犯和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不适用个人所得数额而适用组织或参予的全部数额量刑,这是对特定对象的特别规定。因此,应当认为补充规定已经明确肯定了共同犯罪的贪污从犯和一般主犯按个人所得数额并考虑犯罪情节予以量刑的观点。

尽管后来的“解答”在表述上不如补充规定明确,一方面规定了“各共犯均应对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造成危害后果负责”,另一方面又特别强调了“对于共同贪污中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实际上还是排除了对从犯和一般主犯按总数额量刑的可能。综观补充规定及两高解答,对共同贪污中的从犯及一般主犯根据其个人贪污所得数额并考虑犯罪实际情节量刑应无疑问。补充规定及两高解答对贪污犯的量刑原则与刑法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对此,应认为我国刑事法律对共同犯罪的贪污罪犯的量刑具有稳定的一贯的原则。

在对贪污罪共同犯罪进行认定时,目前有两种说法,每一种都有自己的依据同时也没有办法说服对方。因为贪污罪本身是一种身份犯,对于那些不具有相关身份的人来说,是否也能构成贪污罪共犯呢?这个问题很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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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共犯范围 答: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 贪污罪共犯 论处。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 职务侵占罪 共犯论处。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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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贿罪从犯怎样量刑以及数额认定 答:以受贿“数额较大”认定,超过20万元的,以受贿“数额巨大”认定。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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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研究|如何认定共同贪污犯罪的数额——翟某某、孙某某贪污案 答:犯罪构成解析:翟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蓄意侵占公共养老保险金,其直接故意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核心。共同犯罪中,二人的犯罪行为被确认为有共同故意,符合共同犯罪成立的要件。共同犯罪认定:他们的犯罪行为表明,即使在分工不同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仍需对整体犯罪负责。区分主从犯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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