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什么?

2024-06-17 16:43:26 作者:悚梦 @
导读:在许多民事行为,特别是经济类活动中,行为人之间对某经济事项存在异议、发生经济纠纷时,往往会通过仲裁或诉讼渠道来解决,在司法机关作...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什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无罪案例)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划在差茶怀提居写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代跳沙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主体
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述航玉示销员。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型促监管职责的人员。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侦查人员,即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如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操孙民关反刚本工作的人员。其职权是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并实施必要的强制措施;检察人员,主要是指检察员或负有检察职责的人员。他们的职责是对检察院直接受理和公适例杨刚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案件判决价流细歌补员、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改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审判人员,是指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工作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故意不代将构成本罪。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写杨光会席预见到执行判决、裁定失职行为可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油江说种亲块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所谓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赋予审判和法律监督权力的机关。在我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总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轮选于百司生马项准宽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负责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鱼高称说光场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民列治宗封第病限杂点在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获英出乐继丝结认怀垂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非混持激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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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民事行为,特别是经济类活动中,行为人之间对某经济事项存在异议、发生经济纠纷时,往往会通过仲裁或诉讼渠道来解决,在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和裁定后,执行部门就要按判决和裁定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如果执行不及时、不到位就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那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什么呢?

一、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概念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三款),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

(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体要件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要件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三、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的规定,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认定此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又收受贿赂,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关于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什么,其犯罪主体是司法人员,在主观意识方面是过失行为,侵害的是当事人或关联人的利益,妨害了司法公正和权威,犯本罪的,根据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分别判处5年以下或5-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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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友ID号:18717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构成要件 答:在责任认定上,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主要基于过失责任。过失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重大损失,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者即使预见也轻信可以避免,但最终未能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这种主观上的失误是构成此罪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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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指导意义 答:指导意义如下:1、维护司法公正: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必须予以严惩。2、规范司法行为: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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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立案标准 答: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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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怎么判刑 问: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怎么判刑 答: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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