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法律并陆鲁联依早以务黄古沉无明文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时常引起争议,学术甲学界对这个问题也是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肯定说。当事景人主张合同无效,其主要阶次茶思目的是追求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告缺案,因此,确认合同无效是一种债坐婷建权请求权,应当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第二种观点是否定说。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界于程行倒笑预原则,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燃纸善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三种观点是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有无限制要分情况。绝对无效的合同的确认不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相对无效的合同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其理由是:在绝对无效的情形下,法律行为的订立违反私法自治生活的基本法律秩序,国家否认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一般的,抽象的公共利益。在相对无效的情形下,法律行为虽具有无效的原因,但国空督效县逐述组须值家否认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个别的,特殊的利益或特定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因而为避免使无效主张或诉请确认法律协固杆息策行为无效的他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故而对主张无效应有一定期间的限制。
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
(2010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适用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可以对作为债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第二条(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方案一、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案二、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方案三、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三条(因保证合同无效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方案一、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一的思路相衔接)。
方案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赔偿损失,其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未主张过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在保证期间内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未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二的思路相衔接)。
方案三、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赔偿损失,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形下,其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三的思路相衔接)。
第四条(因抵押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方案一、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抵押人赔偿损失,诉讼时效期间从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其未在抵押权行使期间内向抵押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一的思路相衔接)。
方案二、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抵押人赔偿损失,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行使期间内向抵押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未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二的思路相衔接)。
方案三、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抵押人赔偿损失,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行使期间内向抵押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未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抵押权人未在抵押权行使期间内主张过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三的思路相衔接)。
第五条(因质押合同、留置合同无效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方案一、质押合同、留置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担保人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对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采纳同第二条方案一的思路,此条无必要)。
方案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担保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同第二条方案二的思路相衔接)。
方案三、质押合同、留置合同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担保人赔偿损失责任的,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对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三的思路相衔接)。
第六条(溯及力问题)本规定施行后,案件仍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已审结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