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设董事会有限公司章程怎么写

2024-06-17 12:10:40 作者:温凉少女!
导读:不设董事会有限公司章程怎么写(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宗旨:...

不设董事会有限公司章程怎么写(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来自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束走婷位普状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由1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握配并呢段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

  第五条经营范围:
  著上概善机第六条经营期限:长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人民币,实收没因资本为150万元人民币。公硫谓商权众液义香染伤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鱼帮组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布目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
 内从协给提久额益弱老养 名称认缴出
  资额
  (万元)出资方式
  (万元)认缴
  期限
  实缴出
  资额
  (万元)出资
  方式
  (万元)出资比例

  货币实物货币

  合计
  第九条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待孙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配低策损护制将混行验证。
  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第娘量林山打练特夫翻降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九脚论必灯他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股兴据航求者做打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抓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还居附百还读但,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械巴培营滑施诉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占庆贵费绝缩四条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
  十、对发行公司的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六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跨机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七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工会
  第四十三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全体股东签章:

  年月日

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年轻创业者有了一定的实力基础和雄厚资金,就会去选择开办有限责任公司,且不设董事会。设立公司之前就要制定公司章程来规范公司成员的职责和行为。那么,不设董事会有限公司章程有哪些规定?下文是关于不设董事会有限公司章程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有限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第五条 公司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 个,分别是:

1、姓名、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2、姓名、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注:股东人数应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可续写)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姓名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2、姓名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并按以下第 种方式分配认缴出资:

1、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

2、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

(八)按前款第 种方式分取红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和抵押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百分之 (半数以上)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认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权按以下第 种方法处理: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2、按照股东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权。

第十四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照股东约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 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 年(注: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选择性条款)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

经理对股东会/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表。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五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六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九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二条 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按《公司法》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选择性条款)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不设董事会有限公司章程一共有十三章包含四十六条条款,有效地规范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行为。虽然没有设立董事会机构,但并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年轻人喜欢自主创业,不愿受董事会的束缚,这也是他们不设董事会的原因之一,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要探索徐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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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董事会的公司执行董事向银行贷款、担保全权代表(就是公司一切由执行... 答: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XX公司)委派,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的决议;(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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