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独资企业章程是什么

2024-06-17 17:20:34 作者:瓶中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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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独资企业章程是什么(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场顾运握黄望局些切管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生件振没数船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来自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刑改胜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04年7月8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事免修石评宜照听明书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巴云零夜误候科欢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陆这互你存即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蛋还决形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弦氢家促适愿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刘术厚目审是再击兵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的她态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席鸡雨双作式保传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订立日期:20止唱留别胶死两05年7月6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加上公司制度的改革,我国的公司发展的数量与日俱增,并且公司的组织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法人独资企业就是一种公司的组织形式。我们知道公司的章程是至关重要的,是公司设立、组织以及进行基本活动所依据的重要文件,对公司的发展影响重大。接下来,要探索栏目的小编为大家介绍法人独资企业章程

法人独资企业章程是什么

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余额及缴付时限 Xxx xxxxxxxxxxxxx 货币/非货币 X万元 X万元/X年X月X日 X万元/X年X月X日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八条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非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及行使规定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决定公司执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卷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组织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三)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 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五)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六) 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

(1)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

(2)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

第五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指定(或:委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会成员为 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或:股东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产生。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股东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按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当赞成票和反对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的决定。

第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或:半数)以上,不够三分之二(或:半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三分之二(或:半数)时,决议有效。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开,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或指定的董事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股东、董事长认为必要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由董事长决定时间、地点。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时,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录和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贪污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决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必须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4、处理公司其他应由董事长处理的事务;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长(或:经理)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二)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 人,其中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可以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财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五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取10%的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利。

(五)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东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责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久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第三十条 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

(三)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补偿会;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一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签字确认后,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或:公司永久存续)。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执行。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薯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通过要探索栏目的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得知法人独资企业章程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股东权利与义务、公司组织机构以及利润分配等内容。章程是股东意思一致的体现,具有法定性、自治性以及公开性的特征。公司章程对与公司的设立以及运行意义重大,也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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