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纠纷的内容有哪些

2024-06-18 19:11:19 作者:深知你是梦却还不愿醒
导读:房产交易纠纷的内容有哪些(房产交易纠纷案例精选)  房产继承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它...

房产交易纠纷的内容有哪些(房产交易纠纷案例精选)

  房产继承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它是房地产转让中因排皮主请死站应连草粉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转让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或映粒内课镇青立千叫井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关系。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一、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   要条件。有利环刚作否打进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来自个或各个子女,这群张何续对院备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二、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   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 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境静减庆给国家、 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三、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 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 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屋跟产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口步,按照法定继承办八或持引是获呢西困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型刻求肉绝延被请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伤见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并世读获升示族样多定;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厂促木选何晚领放妈顺序继承   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   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阻自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继承人谓树控车括触宣的继承权可以因继承人的下列行为而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给配度教德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诉高鲁商受服温身、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滑斯永间地殖器算蒸建育。   房产的继承和分割与其他财产不同,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如一地贵督用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   价分割的方法。房地产继承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定继承,即死者生前没有交待或立下遗嘱,因此继承的顺序以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另一种是遗嘱继承,即死者在生前留有明确的意愿和指示,指示把自己的遗产死后留给什么人继承。   1.房产继承时如何申请产权转移登记?   房产继承时申请所有权转移应提交下列文件:①申请书;②继承人身份证伯;③原房地产权证;④被继承人死亡证明;⑤继承证明文件及公证书。   2.分割房屋遗产,采取何种方式为宜?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人数较多不易分割,或因房屋遗产本身的结构也难以分割等,如果强行分开、割断,可能损害房屋的效用,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使用,或给生活带来不便。   因此,如果分割房屋遗产在客观上可行,且不损害房屋的效用,不影响生产、生活, 可以分割处理。对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1、折价补偿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估标准,并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2、共有方法。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应尽量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没有彻底解决纠纷,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时,采取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法定继承房屋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对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和房屋,均不征收契税。   在"国税函[2004]1036号"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对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问题作出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而税务总局同时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对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则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你再看看继承法,找个律师就可以,律师会教你怎么办的,

我们都知道房产对于中国的大部分人来说都是很重要的,它的价格昂贵是一生中最重要的东西,但是在买卖房子的过程中很可能出现双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房产交易纠纷的内容有哪些吧。

(一)广告问题

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预售合同问题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三)欺诈问题

《合同法》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因购买商品房而遭受欺诈的情形和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头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十支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四)房屋质量问题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法院将予以支持。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法院将予以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兰j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叮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五)房屋面积“缩水”、“涨水”问题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将不子支持。(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法院将子以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巾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六)房屋权属证明问题

由于出卖人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书人有特殊约定外,十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仟: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巳竣丁房屋的,c合同订立之曰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汜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法院将予以支持。

(七)房屋包销问题

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法院将予以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按揭贷款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入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导致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法院将予以支持。

(九)在建房屋买卖中买受人权利与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协调问题

按照《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在建工程的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价款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是,当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在上述的内容中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交易纠纷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如果大家遇到了上述的情况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进行解决,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大家找寻我们要探索网站上的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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