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李-岳农表示,幸好蒋*群保留了最初杨*芳写给她的借条,第三方刘-晴也见证了整件事的始末。并且在审理过程中还发现,杨*芳在笔记本上写明,自己将三万元及利息归还蒋*群的事实。面对强有力的证据,杨*芳只好于当天撤诉。
收到钱的蒋*群表示,要将当初的借条还给杨*芳。可由于利息还未结算,刘-晴建议蒋*群保留原有借条。为了向杨*芳说明这三万元的去向及用途,刘-晴让蒋*群另写了一张借条,其大概内容是:蒋*群在2009年4月27日向杨*芳借款三万元。(接受我们采访时,蒋*群说,当时自己应该写一张收条,可是由于没有细想,就写了这样一张借条。)
2009年7月,探亲回来的杨*芳把剩余的利息款交到了蒋*群手中,当时刘-晴也在场。
有理说不清,幸好法律讲证据
“我当时想要回自己写的那张借条,她说弄丢了。”蒋*群说,利息结清之后,自己便向杨*芳索要2009年4月27日写下的借条,但对方没有归还并且表示,“放心吧,以后不会出现任何麻烦。”
不是笔误,是“糊涂”惹的祸
蒋*群和杨*芳两人是好友。2008年11月18日及同年12月18日,杨*芳先后向蒋*群借款一万元和两万元。当时,她们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计算方式,杨*芳还写了一张借条并放在了蒋*群手中。
2009年4月27日是约定好的还款期限。可早在2008年12月,杨*芳就远赴台湾探亲。为履行约定,她将钱打到好友柳-叶的银行卡上,并希望柳-叶代自己还钱。最后,柳-叶又委托好友刘-晴,将三万元归还给了蒋*群。
不料在今年6月8日,杨*芳拿着蒋*群在2009年4月27日写下的借条来到了岳塘区人民法院,要求蒋*群把这三万元归还给自己。有理说不清的蒋*群向岳塘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金龙法律事务所所长李-岳农受理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