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

2024-06-18 18:02:18 作者:假装不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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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网络侵犯著作权案)

为了获得利益,一些人没有经过著作人的同意就私自使用其文字、图像、图书等作品,构成严重的侵权行为,甚至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那么侵犯著作权罪认定是怎样的呢?下面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来自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

1、复制、出版或制作行为有无合法根据,是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的重要标准。

合法各阻劳意声的复制、出版或制作行为包括:

(1) 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 23 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

(2)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阻西伯整消,但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欢杀目五切掉胶诉营使用其作品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 22 条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包括: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输龙你孙诗儿最露毫也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帮垂散状渐编信角电行、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间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洋降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减振输内价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g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好数结集克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作品超过权利保护期的。

另外,将绝紧己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或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凡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可在法律限定范围使用的作品使用者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司法实践中,在查处侵犯著作权罪时,应注意掌握《著作权法》中有关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著作权归属、权利的保护期、权利的限制等规定,分清侵犯著作权和合法使用作品的界限,以准确惩治侵犯著作权静旧调甚带逐供能甲的犯罪行为,保护著作权人、合法使用人等的合法权益。

2、要注意掌握数额标准,正确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准。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没有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并不严重的,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这里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动内粉减计校l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开评厂服很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内容,帮翻收城甲务报真北远例是区分侵犯著作权行为属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性质的具体标准,应注意掌握。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市每各务础婷答疑惑。

延伸阅读:

什么是曲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认定条件



1.在线盗版行为的认定。在线盗版是指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复制和发行或者通过网络传播盗版软件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根据该规定,对“在线盗版”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七条和《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惩治电子商务领域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要刑事法律规定,对于行为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一般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

2.不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行为也可以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在网络上一些人在不具有牟利目的的情形下实施侵权复制品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远远在传统形态的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上,由于刑法典对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目的有营利的限制性规定,导致这种行为逃脱了刑法的调控。对于有些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将其登载在网络上,使不特定的多数人可以无偿地下载,虽然并未直接获利,但由于登载侵权复制品,提高了网站的点击率,从中间接获利,对于这种情况应当认为行为人具有间接营利目的,也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

3.侵犯著作权犯罪未遂形态的认定。我国刑法将“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等作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实务界对犯罪既、未遂形态出现了成罪标准与既遂标准之争议。笔者认为,从实际需要看,适度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未遂行为是必要的。传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非法经营额较易计算,以侵权复制品的码洋与复制品的总量相乘即可得出非法经营额。在网络空间内,侵权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复制登载在公共网页上,侵权复制品可以被不特定的多人下载复制,很难确定复制品的数量,因而无法以传统方法计算在网络空间内侵犯著作权的非法经营额。一般而言,应当以被非法复制的作品在网时间与该网页在这段时间内的点击率相乘,推断该作品被复制的次数。当被非法复制、发行的作品是营利性作品时,将该作品的市场零售价与复制品的总量相乘,即可得出推定的非法经营额。但是,如果被侵权复制、传播的复制品并非是营利性的,而且侵权人实施非法复制、传播行为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只是为了提高网页的点击率,增加广告收入,从而间接获利,但其复制、传播复制品的行为可能使被侵权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此种情形下,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罚盗窃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行为的司法解释,适当提高数额标准,依法追究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知识延伸:

与传统诈骗相比较,网络诈骗的犯罪的犯罪主体呈现智能化、年轻化,犯罪客观方面呈现隐蔽性、连续性、跨地域性和高危害性等特点。其犯罪行为方式则一般经历以下步骤:

第一步,获取有权信息。有权信息包括访问权限,如有权人的身份、使用权限、密钥、通行字。“网-易案”中,被告人丁某就是利用一种“黑客”软件盗取了几十个他人的adsl账号,并利用这些账号实施网络诈骗活动的。“骏网案”中,犯罪人获得“核心代理”资格则也属于这一步骤。

第二步,非法操纵信息或计算机网络系统。“骏网案”中马某等人的“自己交易”、“虚报利润”的行为,“网-易案”中丁某二人的“重复登陆”行为都属于这一步骤。

第三步,兑现。即行为人通过各种手段将电子货币或其他有价值的虚拟货币、物品、符号兑换成现实的财物的行为。如“骏网案”中马某将骗取的虚拟货币“骏币”转让后提取现金的行为,“网-易案”中丁某二人将骗取的“网-易一卡通”卡点出售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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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怎么判 答: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 侵犯著作权 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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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答:侵犯著作权罪怎么认定?1、 怎么认定“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一是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二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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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说侵权的认定方法 答:因此,由于文学作品不保护思想只保护表达的这个特性,在侵权认定上就有一定的主观空间。三、网络小说著作权如何保护?(一)积极利用刑事手段我国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不但规定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并且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侵犯知识产权会构成犯罪。现在许多网站为了侵权方便,把网站的的域名和服务器放在了国外,如果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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