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据此,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依据合同获得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范围也依据出版合同的约定。
对于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来自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1、图书出版者:在我国,仅指那些具有法人地位、有权经营标有统一书号的图书出版业务的出版社,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单位,均不能从事出版业务,不能成为图书出版者。
准确理解专有出版权的含义,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通过上述法律条文,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区,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独立、专有的权利。
4、专有出版权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
2、专有出版权来源于著作权人的授权: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虽然由法律直接规定,但来源于著作权人的授权。作品的出版权属于作者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一项具体权利,由作者即著作权人享有和行使。但由于出版的高度专业化,实际上作者是没有能力来行使出版权的,他只能通过图书出版合同将其享有的出版权以专有出版权的形式授予图书出版者即出版社。作者是作品的创作者,享有著作权;出版社是作品的传播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本身并非著作权,而是邻接权(neighboringrights,邻接于著作权的权利,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三项传统邻接权以及专有出版权),即专有出版权并非著作权而只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类似。当然出版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同样付出了劳动,使作品得以以各种崭新的形式表现出来,他们的劳动应该得到尊重,他们的权利自然应该受到保护。
3、专有出版权仅限于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著作权人有权许可其他出版者以其他文字的其他版本形式出版。
我国著作权法对专有出版权的规定比较少,也比较原则。主要条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