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交强险应予以赔偿

2024-06-18 21:21:31 作者:偷来浮生
导读: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交强险应予以赔偿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

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交强险应予以赔偿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存着切可驶证。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应予以赔偿

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应予以赔偿

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是否应予以赔偿?

笔者曾作张家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独任审理了张家界市永定区交通运输管理所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永定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支持机动所有权人的仲裁请求的裁决。

我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保险合同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由保险公司提供的由中保协制定的,属于格式条款,其关于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醉酒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除抢救费用外的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的约定违背了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区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个概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均区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个概念,故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不予支持。


于上文相同解答:
精彩图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