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比如说买手机,一手交钱,一手交手机,也就是说买卖双方都要同时履行一个行为,卖方提供符合使用功能或符合其所述功能的产品,买方支付价款。细沙迅培如果卖方没有提供符合质量或者功能的手机,买方即可拒绝支付价款,如果买方没有支付对等的价款,卖方可以拒绝交付手机,这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典型范例。那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什么呢,它的产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如上述例子中讲到的买卖双方参长翻长广书钱各自需要履行的行为,(2)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3)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5)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的。如果对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当通过全难史务伤超买合同变更、解除或者追究方难输却紧收总花违约责任等规则来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应履行在合同中相应的义务,履行的时间也不分先后顺序,如一方没有履行义务,那么另一方是可以拒绝履行此义务,这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条件有什么?那么今天就和律师小编365一起来学习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条件,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也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无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1)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可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
(2)发生上的牵连性,是指一方的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发生上互相牵连.即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时,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发生。
(3)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除对待给付义务。
(4)功能上的牵连性,又称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负给付与对方当事人所负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方原则上亦可不履行,只有如此,才能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履行抗辩权正是这种功能上的牵连性的反映。
综上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无非就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或者双方债务已清,又或对方未履行债务、对方可能履行债务而构成。在合同中的法律法规是平衡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所以我们需依法执行,既保护自身权利,也不损害他人利益。以上就是要探索小编带来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条件,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要探索韶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