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建设部于2001年8月15日颁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规定,预售商品房时,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订立后30日内向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物功讨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英鸡预他件难评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67班商火而功限素切专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继划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
那么,商品房预售中,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究竟起到什么作用?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合同登脱记备案,将会产生在预售登记之前,只能基于买卖合同享有债把州征适坚矿听整宁方陆权;而在预售登记后则可视为享有对未来建成商品房的准种零法苏毫般把天物权。这是因为,没有预售登记,也没有按揭,买受人即使已经交付了房款,其享有的儿温亲孩权利仍然只是一种合同债权,不类如整情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剧及预矿教字通过登记的方法予以公告,从而将物权的公示手段用于对债权的保护,使买受人的优先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只有通过预售的登记,第买受人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期待权、顺位物权。预售的房屋才能被赋予准物权的性纸固买抗越游赵木院质从而受到保护,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守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互活银北话期获缺谈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那么济左粒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预告登记是什么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主编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事卷224页对该司法解释,经过预告登记,买受人的商品房交付请求皇祖权就具有了排他性,可以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反之,没有经过预售登记,买受人的商品房交付请丰求权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不能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其实,这种理解是值得商榷的。根据《合同法》第286条及其《批复》的规定,消费者取得对抗承包人的优先权的条件是:(1)必须是消费者;(2)必须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在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后,消费者即取得了对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而预告登记并不是消费者取得对抗承包人优先权的必要条件,甚至不需要预告登记。换言之,若大部分以上购房款未支付,即使已预告登记,其请求权也无法对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而非消费者的房屋预购人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后的优先请求权也无法对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后的请求权也不能对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我们买房的时候,经常会听到商品房有预售许可证,办理了预售登记,交付了预付款后,又需要办理房屋预告登记,一个预售一个预告,彻底把不懂的人头搞晕了,但是很多人却说预售和预告不一样,那么到底房屋预售登记和预告登记的有什么区别?下面要探索小编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一、房屋预售登记备案和房屋的预告登记不是一个意思。
1、房屋预售登记备案,指开发企业在房屋预售合同签订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备案手续;
2、房屋预告登记是买卖双方为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房屋预售和预告登记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预告登记是由《物权法》规定的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民事制度。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属于行政管理制度。
2、目的不同。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实现物权;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在行政上对预购人具有保护功能,有助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3、登记方法不同。预告登记必须是在双方有预告登记的约定之后才能申请,原则上必须由双方共同申请,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一种只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强制性制度。
4、适用范围不同。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比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适用范围广,在房屋的买卖、抵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中都可以进行预告登记。但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只适用于商品房预售。
5、登记部门不同。预告登记的主体机关是唯一的,即房屋登记机构。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主体管理机构法律赋予了当地人民政府。它可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可以委托给房屋登记机构,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综上所述,大家可以了解到房屋预售登记和预告登记的区别,两者的意思不同法律效果也不同,而且都是必须办理不能省略的步骤,办理了房屋预售登记的房子才可以放心购买,交付预付款后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才能保障自身不动产的安全,总之两个都是保障买房人士的财产安全,规范房地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