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程序诉讼化的意义是什么

2024-06-19 15:24:32 作者:繁华宛若浮云
导读:在我国刑法执行制度中,减刑假释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法律对此也具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减刑假释程序方面,我国法律方面仍然...

减刑假释程序诉讼化的意义是什么(《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来自、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历绿的罪犯,依法减轻其刑罚。减刑可以是刑期的缩短,也可以是刑种的改变。
  世界各国立法对减刑的条件有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只要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行为,就可予以减刑,我国即是如此。二是减刑的适用还要求罪犯服刑达到一定的期限,至少实际服满刑期的1/2以上,以查明其是否真正悔过自新。减刑的程序是由执行机关向执行地法院提出减刑建议,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减刑条件的,则可做出减刑的裁定依居孩临,对罪犯予以减刑。减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原刑期的1/2.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从裁展钟蒸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深价委被附期,不计入减刑之后的刑期之内;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减刑后的刑期,原判刑期已执行的部分,应计入裁定减刑后的刑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看最可皮尔盐贵区金三洲徒刑、拘役、管制减刑时,可以酌减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另外,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可以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
  对于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不能少于原从旧度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判处拘役缓刑的考验期不能少于一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叫影此准色稳无德考验期不能少于1年。  假释: 我国《刑法》第81条波输有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婷烧但延连待反服内听试子,执行原判刑期的龙饭甲尼啊武超径殖沙在二分之一以上,被奏练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杀京明笑使夜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假释是指对经过法定期间的执行,确有悔改,特知消军信杂富限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有条妒曲乐仅极皇责无取件地提前释放。假释的条件较减刑严格。世界各国一般都把服刑达到一定期限做为假释的必要条件,此外,还要求罪犯必须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并且能被确认已不再危害件跟或眼她已友农社会。由于假释后罪犯领苦针负衡台各油定雨练不再被关押,为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考验,各国均设立了假释考验期作为假释制度的重要内容。假释考验期一般为剩余的刑期。有权决定假释的机关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假释专门机关,撤销假释则必须由作出假释决定的原机关决定。撤销假释的条件各国立法宽严不等。一般只要罪犯又犯新罪,即可撤销假释,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按数罪并罚原则予以执行。有的国家稍宽,罪犯只有犯了特定的罪如可被判拘役或罚金以上的罪才能撤销假释。还有更严的规定则是,罪犯没有犯新罪但违反了假释期间的规定也要被撤销假释。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时,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人民法院的减刑或假释裁定,一般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或执行机关代为宣告。
  减刑、假释裁定不得上诉。

在我国刑法执行制度中,减刑假释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法律对此也具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减刑假释程序方面,我国法律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人们在实际生活中也缺乏对减刑假释程序诉讼化的认识。接下来要探索小编将进一步分析减刑假释程序的相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理解这方面的知识。

一、减刑 假释程序是怎样的

(一)减刑的程序

1、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书;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与提出书面意见,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并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减刑建议书;

(2)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经审查,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的执行机关补送。

3、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起1个月内审理完毕作出裁定;对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案件,由于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4、减刑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二)假释的程序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2、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3、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二、减刑假释程序诉讼化的重要意义

(一) 保证减刑、假释的正确执行

减刑、假释程序诉讼化对于保证减刑、假释的正确执行,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刑事诉讼从立案到审判的各种程序,无罪的人被过滤掉,有罪的人被判处刑罚而进入执行环节。执行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刑罚权得以实现的关键程序。刑罚的目的在于报应与预防的统一,[1]无论刑罚的报应目的还是预防目的,均有赖于执行而实现。如果刑罚不能得到正确执行,罪犯得不到有效的惩罚与改造,那么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就会前功尽弃,就会破坏刑事诉讼的效果,影响诉讼目的的实现。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变更的两种主要形式,其中减刑是对原生效裁判刑罚的改变,假释是对刑罚执行方式的改变,两种变更方式对服刑的罪犯的合法权益影响巨大,对犯罪被害人心理影响甚重,社会关注度高,理应通过合理公正的程序进行。减刑假释的诉讼化,有利于纠正各种影响和破坏减刑假释的违法情况,确保刑事诉讼任务的实现,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 促进严格执法

减刑、假释程序诉讼化对于促进刑罚执行机关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公民对于刑事执法能力的要求更高。但是刑罚执行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以钱抵刑”、徇私舞弊等发生在减刑假释环节的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对罪犯改造质量不高,在押人员犯罪或走上社会后又重新犯罪的不少。这些都给刑罚执行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对减刑、假释实现诉讼化,就是检察权对刑罚执行变更权的制衡,从而防止刑罚执行机关滥用减刑、假释造成权力过度膨胀形成专断和腐败。因此,加强减刑、假释检察监督,建立发现违法、纠正违法和预防违法的机制,有利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促进监管机关公平、公正、文明执法。

(三) 保障刑罚执行力

减刑、假释的程序诉讼化对于保障刑罚执行力,树立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性、稳定性的特点,表现为终局裁判的执行力。这是国家赋予审判权以专属性和独立自主性,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必然结果。刑事裁判是国家刑罚权的核心,生效后必须依法执行。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就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刑罚执行力不仅约束罪犯,而且约束法院和执行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对减刑、假释提起公诉,贯彻法治原则,监督罪犯、法院和执行机关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裁判的内容,这对于树立司法权威,建设法治社会是一道有力的保障。

综上所述,通过对减刑假释程序的相关知识进行了一定的分析,从而增强了人们对此问题的认识。在实际生活中,减刑假释的裁定程序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行政审批,而应朝着诉讼化程序的方向发展。在此基础上,加强对此方面的认识也至关重要。此外,为了更好地了解减刑假释程序的讯息,人们也可以进一步向要探索进行一定的咨询,以更加全面地认识到减刑假释程序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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