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自首的主体范围有哪些?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2024-06-19 18:18:04 作者:抱怨开i
导读:特别自首的主体范围有哪些?法律规定是怎样的?(特别自首举例)现实生活中,我们时常会看到某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新闻报道,然而不少人...

特别自首的主体范围有哪些?法律规定是怎样的?(特别自首举例)

现实生活中,我们时常会看到某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新闻报道,然而不少人对自首的理解却很浅薄,对此许多人都只知道议临许板翻溶少刑法对特别自首的规定,以及自首和坦白的区别,那么下面就由的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法对特别自首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特别自首,《刑法》条67条第2款的规定,其“特别”之处在于如下两个方面:

(1)主体的特殊性

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三种人,因其人身已经处于司法术皮效机关的控制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的必要和可能性。

(2)供述的罪行具有特殊性

并非所有如实供述罪行的行此境的初置年皇兴六放为都构成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衣早拉盐支尽计绿强何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只有其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歌初发”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并且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如果其供基态从述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的,虽然可以酌情从轻,但不属于自首。如,甲因盗窃被羁押,在侦查期间,甲又如实向公安机关交待此前他还有两起盗窃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则甲交院跳代低含样乎固创待的另外两起盗窃续武告领些联送唱规写动并不能作为自首处理;如果甲交待的是此前他有一起诈骗罪行,则此时可作自首处理。

二、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正确区分自首与坦白的界限,是正确认定自首不可避免的问题。一般意义上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交待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特编所现宽表的行国。因此,自首和坦白都属于犯罪分子犯罪后对自己所斯工非气渐水鱼粮犯罪行的态度范畴。但二者有着本州阻超倒粒质的区别:

对于一般自服张款钢随义充讨首而言,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是自动投案还是被动归案,即如实交待罪行的前提不同。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如实供述罪行;而坦白则是犯环境院容丰肉毫统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列念食士专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

对于候句于特别自首与坦白而言,二者区别在关键在于如实供述的够老队煤罪行是否属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如果是则属于自首,反之则属坦白,因为坦白者所供述的是已经被指控的本材省安终人之犯罪事实,即该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已经有所掌握;

上述区别表明,自首和坦白所反映的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程度有所不同,自首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刑法将自首作为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者的人身危险性与自首犯比相对较重,因此,坦白只是酌定从宽处主情节。

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关自首的一些法律知识,相信通过上面的介绍您对特别自首有了一定的了解,而且应该懂得如何区分自首和坦白,也希望这些法律知识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我们会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来咨询。




提到特别自首,可能大部分的人都比较陌生,这其实是属于自首当中的一种特殊情况,还有一种是一般自首。他们之间存在较多的不同,就包括在主体范围上面。那究竟特别自首的主体范围有哪些呢?具体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特别自首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规定从立法上放宽了自首的成立条件,扩大了自首的适用范围,是对自首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与一般自首应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成立要件相比,以自首论的成立条件只需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可。

由于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受限,因此不可能做到自动投案,但其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说明犯罪分子在其他罪行的供述上具有主动性,由于这一供述的主动性与投案的自动性有一定的相似性,从而成为立法上确立以自首论的理论依据。笔者下面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碰到一些问题,围绕以自首论的成立要件,浅谈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并提出一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特别自首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依照《刑法》和《解释》的规定:以自首论的主体范围,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专指因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处罚的人身自由受限的人。所谓强制措施,是指逮捕、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传。同时,对于在侦查中受到依法传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符合以自首论的主体范围。所谓正在服刑,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对犯罪分子正在执行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对于被判处拘投、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假释期间、监外执行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符合以自首论的主体范围。

到底相关法律是怎样规定特别自首的主体范围的,经过上文的分析解答,大家此时都明白了吧。只有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才有可能成立特别自首。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要探索宁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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