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的分类:
根据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一般地说,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体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探被害人行踪,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提出犯罪时间和方法的建议,事前应允帮助窝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窝赃、销赃等。
我认为,次要作用与辅助作用虽然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的分类,但两者有着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也就意味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反之则不然。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帮助犯都属于从犯。
主犯可以分为首要分子与积极分子等等,同样的从犯也是可以进行一定的分类。那么大家知道从犯有哪些分类吗?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大家介绍从犯分类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从犯有哪些分类?
按照《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见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分为两种: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虽然直接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这种情形的从犯既可以存在于犯罪集团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一般的共同犯罪中。在犯罪集团中,该种从犯受首要分子或者其他主犯的指挥,罪刑较小或者情节不严重。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该种从犯虽然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但一般是次要的实行行为,即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的行为。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未直接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而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条件、辅助实行犯罪的人。这种从犯实施的行为通常实施的以下非实行行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对象和犯罪地点;提供犯罪工具;打探和传递有关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为实行犯望风;事前有通谋的事后窝藏、销赃等帮助行为;等等。
二、从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
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1)我国刑法对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对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质、对犯罪结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体情形具体确定。
根据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将从犯区分为其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与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本篇文章由要探索小编为您整理编辑,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要是你对从犯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欢迎你咨询要探索在线律师,我们随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