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粉减更半任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来自,如果死亡方自己负全责的,如何赔偿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对方是非机动车的,则对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对方是机动车的,则应承担不超过百沙责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宪段充食尼它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他言威与老步采奏奏色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然系金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
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既差书夫往出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应丰亚最末断距落顶罪志偿责任。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这一计算标准既与过去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又不致因主观计算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使得这些原本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未来可以取得收入,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所丧失,对于这种损害应当予以赔偿。实际上,在这种立法例下,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范围为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放弃过去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扶养丧失说”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按照这一新的解释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就明确指出:“《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 ‘精神损害抚慰金''。”
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四、交通事故中胎儿死亡的问题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在立法例上有两种,即“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增加岁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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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期限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这既体现了人身损害赔偿计算的历史连续性,也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导致胎儿死亡的,对胎儿的死亡是否也需赔偿死亡赔偿金?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无须赔偿。胎儿尚在母体中,无民事权利能力,我国目前的法律只考虑胎儿将来的继承问题,对于其他的胎儿利益未有法律规定.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差异导致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的明显差异,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否是以死者户籍来区分适用的是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实践中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以户籍来定标准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司法解释的原意。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扶养丧失说”认为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丧失了生活费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对此损害加害人应当予以赔偿。在这种立法例下,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就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的或者有权获得的自己的扶养费的份额。至于因受害人的死亡而导致对受害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那些人从受害人处将来所继承财产减少的损失,不属于赔偿之列。 另外在赔偿时,如果受害人没有受其供养的被扶养人,不存在损害,赔偿义务人就不承担该项赔偿责任。
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赔偿项目,具体是对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的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做出了规定,应当准确把握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递减的年龄起点定为60岁,主要根据是国家统计局的咨询意见。国家统计局的专家介绍,平均寿命在统计学上是一个动态概念而非静态概念。平均寿命70岁,是指0岁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而50、60岁乃至70岁仍尚生存的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当然就不一定是70岁。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资料计算,60、70、75岁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分别为78、81.83岁。国家统计局的专家据此建议,将赔偿期限递减的起点调整为60岁,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以与统计结果相一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采纳了这一意见。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5年。
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