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定损行为的合理性

2024-06-19 02:42:45 作者:话不投机聊你妈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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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定损行为的合理性

交通事故 的车辆定损一般来说都是需要交通管理部门来鉴定和认定的,其中定损的依据就是交通部门给出的事故认定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定损员通过现场的情况,根据自己的专业的知识进行车辆零部件度术或者是其他方面的费用进行一个定损。同时这个车辆的定损是可以参考保险公司提供的信息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责硫批维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曲证的官染促满因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充江包迅把往分由状。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周镇扬决易单按啊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原告李某认为,其车辆因修理所花费的实际费用是18000元,该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理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根据保险条款的 约定,保险车辆修理前应由双方协商确定修理项目、修理费用等内容,在我公司对保险车辆损失定损后,向李某出具了定损单,李某对定损单进行了确认,双方已对 修理项目和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定损单具有合同效力,应严格按照定损单确定的损失进行赔偿,故超过10000元的修理费,属于李某擅自扩大的损失,我公司不 同意赔偿。
  
    案例:
   原告李某,2009年10月9日,将自己的家用车向某保险公司北*分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期限 自2009年10月9日至2010年10月8日,并按规定缴纳了保险费,2009年12月5日,原告李某驾驶保险车辆,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桥附近,因遇 到紧急情况处理不当,与路边的隔离带相撞,造成本车前部严重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保险 公司定损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对车辆进行了拍照、定损,并确定李某车辆损失为10000元,李某 一、保险公司定损行为的合理性

   二、保险公司定损行为的弊端

   第二,应尊重定损单或定损协议作为合同的效力。定损单或定损协议,虽有保险公司出具,但被保险人对定损单或定损协议进行签字确认 后,应视为双方就定损内容达成了一致,该定损单或定损协议就具有了合同的效力,原则上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来执行。若被保险人对定损单提出异议,或 实际修理费用超过定损数额较大的,法院可审查定损协议是否存在显示公平、重大误解等可撤销的情形,可通过对定损协议的撤销来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但 不应轻易否定定损单的合同效力。

   第一,在被保险人不认可保险公司定损数额或报案后,保险 公司超过约定期限,未及时出具定损单的情况下,因定损单未经被保险人确认而对被保险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因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单而无法由双方确定损失, 在此种双方对损失数额无法协商确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被保险人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并按照鉴定数额进行修理或按照实际损失来进行修理, 但应允许保险公司对修理费用的合理性、关联性提出异议,若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应允许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但在此种情形下,由于对修理费用合 理性、关联性的举证难度较大,故要求保险公司在处理保险事故时,要提高证据意识,注意保存和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特别要注意收集事故现场和车辆损失本身 的证据材料。

   三、对定损单或定损协议发生争议时的处理

   虽然定损作为保险公司合理的经营行为,具有合理性,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 往因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定损知识、地位优势上的差异,导致在定损过程中,被保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主要表现在:首先,从形式和保险条款的规定 上看,定损内容应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但在实践中,往往保险公司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而被保险人因为对车辆修理知识和修理项目价格的严重缺乏, 在定损过程中,根本无任何发言权,所谓的协商确定,名不符实。在大多数情形下,都是由保险公司的定损、查勘员直接出具定损单,然后由被保险人直接签字确 认,可能出现保险公司利用优势地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情形。其次,由于目前修理企业分为不同的等级,而不同等级的修理企业在修理工时和配件价格方面的收费 标准是不同的,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在保险公司定损后,往往因为被保险人选择修理企业资质和等级的不同,而出现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实际修理费用超过保险公司 定损数额的情形,容易引发争议。

   无论在车辆损失险,还是在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一般都设置有定损条款,即要求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然后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就车辆的损失情况进行确定,对车辆损失修理的范围、项目和费用进行约定,即保 险理赔程序中的“定损”。保险公司设置定损条款,进行定损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定损行为来降低因被保险人不诚信所带来的经营风险,防止保险诈骗行为的 发生,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诚信水平的怀疑,在当前社会整体诚信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中加入定损环节,是十分合理的。如 果否认保险公司定损行为的合理性,完全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修理费用赔偿,那么将出现大量的保险诈骗案件,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也会大大增加,不 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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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定损工作人员在对事故双方车辆定损时的估计值... 问:一次交通事故中交警定我主要责任,对方车辆次要责任,本来在2000以内事... 答:可能给你处理事故的现场定损员是比较善良想帮你事情尽快最好的解决,给你说了一个大概的价格。正常情况下互陪对你也是不会有损失,只不过是你碰到的对方不好说话而已。退一步讲,当时现场定损员告诉你2000员以下可以搞定,实际修车超过2000元,就需要你自己承担,这样你岂不是更要怪他,所以在现场他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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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后如何主张合理的定损及赔偿?急! 问:事故后新买的豪爵铃木海王星摩托车有一定程度损毁,人员受伤严重,经过... 答: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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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有问题吗?维修项目合理吗?我是交强... 问:保险定损在不通知我的情况下定损,知道修好车才通知我去交钱提车,如果... 答:保险公司赔偿保险 保证金的基础条件是被保险车辆的实际遭受损失,,单车辆受损是客观事实,不管维修与否,合不合理。被保险人可以 有权结合实际条件,决定放弃维修。保险公司不能因被保险人未没有实际维修否认损失,不给予赔偿。要根据汽车的实际情况来定夺。如果对 以上的定损不合理,可以在次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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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车辆定损不合理怎么办? 答:1、保险公司定损不合理的,车主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2、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监会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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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定损的原则 问:事故车辆定损是必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地点定损,还是自己可以指定修理厂定... 答:保险定损的原则:保险车辆出险后在“定损”中有两条原则:一是尽量修复原则,二是协商定价原则。如果未经协商或协商不成,保险人有权核定或拒绝赔偿。因此,与保险人协商“定损”是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保险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确定损害程度和定价方案,习惯上称之为“定损”。《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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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事故车物定损几种模式的利弊 答:一是资质和知识面上存在缺陷。各家保险公司成立的定损队伍,特别是一些老的、大的保险公司定损队伍的人员,虽都经过长年工作并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能够较准确的定出事故车辆损失修复价值,但交通事故中如涉及各种物损,由于各家保险公司的定损人员的知识面和资质的原因,不能对此定出合理的价格。二是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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