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2024-06-19 02:45:32 作者:℉ashion丶
导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如果本事故已经经过交警部门出具正式认定书划分事故责任,上述所有索赔...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

如果本事故已经经过交警部门出具正式认定书划分事故责任,上述所有索赔事项若需要走诉讼途径解决的,都需要同时起诉责续统田动某假责往袁白任方驾驶人及其保险公司。实际来自上,上述描述的损失索赔范围较为广泛,正常的交通费损失按照公共交通类型的费用标准,车损方面也优先以修复原则作评估,根据同类事故案例的处理,上述索赔是较难获得支持的。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的规定,改变了原条文的表述,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以及“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表述。这说明,机动车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已经由无过错责任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不论以何种理由证明,也不能改变修订的第76条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的这一确定含义。

将这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从无过错责任原则变更为过错推定原则,是否属于倒退呢?笔者认为,不能这样认识问题。综合各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立法的情况,并非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一律实行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进步,就是对弱者的人文关怀。相反,如果过于强调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造成损害的“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可能会形成纵容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恣意违章的行为,反而会造成更为严重的交通安全问题。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损害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过错推定的原则。

1972年新西兰

因此,可以说,新修订的第76条对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改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也是切实可行的,绝不是立法的倒退。

不久之后,“新西兰计划”就流产了。流产的原因,是这个计划对公众利益、个人责任未能很好地平衡。国家掏钱为交通肇事者“买单”,减轻了肇事者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就减轻了他们心理上的压力和注意程度,尽管绝大多数人甚至几乎所有人并不会因此而放任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发生,但是,对他人、对自己的注意义务的减轻,就已经足以酿成更多的机动车交通肇事。同样如此,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也会放松警惕,使交通违章行为渐次增加,同样也会造成更多的事故。政府对交通事故“买单”,初衷是为了减轻民众的负担,但是带来的却是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损害。


今日解答:
探索用户ID:46790
交通事故损害是怎么赔偿的 答:律师解答:具体见内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
热点网友: 蓝韵文化传媒 点赞
探索用户ID:17350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答: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
热点网友: 180*****383 点赞
探索用户ID:98462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答:法律分析: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
热点网友: 李磊Gosky 点赞
精彩图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