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和技术鉴定标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级标准)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和技术鉴定标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级标准)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
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感又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
轻附电一皮送论于饭劳造成患者明显人身
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
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
只队村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
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
宗呀丰使维班件进曾硫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
、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识半胜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
境走呼兵宗真总龙条直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
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
事火其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
春南相胡总敌适游举列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在医疗活动中,
弦频器候士优门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尔比殖色封南龙西纪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
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
百讨些终也老命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
脸厚采周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
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
(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场论容加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
并向患者通报、解释。【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条规定,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
讲修班黑鱼问胶往属确、处理恰当。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1、植物人状态;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重度智能障碍;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二、二级医疗事故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极重度智能障碍;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17、双侧卵巢缺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今日解答:
探索用户ID:69556
医疗事故鉴定等级标准是什么
答:法律分析: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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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用户ID:95679
医疗器械分类标准和方法是什么?
企业回答:我国根据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对医疗器械进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障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障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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