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按顺序最后获得赔偿
笔者在文章一开始说到的那位代理人所提出的请求,其本质就是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获得优先赔偿。现在我们就以本文开头的案件为例来 计算一下。如果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获赔的话,那么,就等于首先用去了12万元赔偿限额当中的5万元限额,其余的赔偿项目就只乘 下7万元的限额了。本次事故原告的损失总额为44万元,减去这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有39万元的损失,其中交强险可以赔偿7万元,尚有32万元。然后 由被告赵某按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承担50%,计16万元,而这16万元当中已经没有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按照被告赵某同保险公司所签订的商业三责任险 合同的约定,即可全部获得理赔,被告赵某不用再承担一分钱。如此,我们就不难理解文章开始所提的那位代理人何以要求法官在交强险的赔偿总额之后特别注明 “内含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用意了。
如果按此种方法计算,就应按照交强险赔偿限额与原告的损失总额之比来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所获得的实际赔偿额,计算公式为:12万 /44万×5万=1.36万元,即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实际获赔1.36万元。交强险赔偿后,44万元-12万元=32万元,这32万元当中包括 3.64万元(5万元-1.3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然后由被告赵某承担50%,计16万元,其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64万元×50%=1.82万 元。按照商业三责险合同约定,这1.82万元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保险公司应当理赔16万元-1.82万元=14.18万元,这1.82万元应由被告 赵某自行承担。就原告而言,他在该案中实际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为:1.36万元(交强险赔付)+1.82万元(被告赵某承担)=3.18万元。这一赔 偿数额同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是相适应的,同时也体现了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原告的损失总额为44万元,排在精神损害抚慰金前边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等,在12万元的赔偿 限额内尚不能得到全部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排在最后获赔,那么在交强险当中实际上是无法得到赔偿的。也就是说,44万-12万元=32万元, 这其中包括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尚没有得到赔偿。然后由被告赵某承担50%,计16万元,则其中包括2.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商业三责险 的合同约定,这2.5万元得不到理赔,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合同内应当赔付赵某16万元-2.5万=13.5万元,由被告赵某自行承担2.5万元的精神损害 抚慰金。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获得赔偿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比例获得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第四条约定,“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由此可见,交强险合同赔偿在先, 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之外的部分,再由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按约定赔偿。同时在该合同文本的第七条中约定,“精神损害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交强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负责赔偿丧葬费、 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 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就在于该条所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前述各赔偿项目之间是否有先后顺序?《交强险条款》中对此未做明确 规定。2008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复函》([2008]民一 他字第25号)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 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注:最高院此批复 中所提的“请求权人”,笔者理解应该是指诉讼中的原告,即事故受害人,而非指被保险人。)问题的症结就出在这里,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时,精神损害抚慰金能 否或应否得到优先赔偿?还是按照《交强险条款》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所排列的各项赔偿项目依次获得赔偿?不同的赔偿顺序所得结果是否相同呢?下面笔者就对 这个问题进行一下梳理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