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合同变更与终止
义
第九条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十条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总 则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二)驾驶人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十九条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交强险条款(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