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昌是彭州丽春镇天鹅村人,至今未成家,事发前在当地各建筑工地打工,平时骑一辆没有牌照的摩托车,而他也从未考过什么驾照。去年 10月6日晚,李华昌骑车由彭温路方向往庆兴方向行至庆桂路白果村8组路段时,将骑车同向行驶的一名75岁的婆婆谢桂珍撞伤,李华昌也身受轻伤。
在当地政府和交管部门的协调下,谢桂珍得到了妥善救治,但其头部伤情较重,至今仍昏迷不醒。由于李华昌属于无证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的严 重交通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日前,李华昌伤情恢复后,交警依法对其处以了行政拘留15天的顶格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 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对无证驾驶摩托车的人员处以拘留并无不妥.
经鉴定,谢桂珍的伤情为重伤,该事故性质发生了变化。据彭州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杜松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伤人交通事 故中,承担主要以上责任的肇事一方如果有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或酒后驾驶等严重情节的,将涉嫌交通肇事罪而面临刑事责任。李华昌的情况正符合该规定的要求。
日前,一纸伤者“重伤”的伤情鉴定,让无证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交通肇事的52岁彭州男子李华昌由行政拘留直接“升级”为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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